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服务概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条件
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国有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且尚未登记的,可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未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单位、个人新建项目,商品房新建项目、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等;
2、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单位、个人新建项目,商品房新建项目、政策性保障住房项目等;
3、涉及遗留问题项目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和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化解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不动产“登记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自然资发〔2023〕43号)的规定办理。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的登记,参照办理。
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的;
5、土地权利性质、房屋性质变化的;
6、共有性质变更的。
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作价出资(入股)的;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对象
首次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人申请。
变更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符合规定情形的,可单方申请。
单方申请因买卖、设立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申请首次登记的;
2、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因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且原权利人消灭的;
5、下列不涉及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变更登记:
(1)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4)土地使用权期限变更的;
6、不动产灭失、不动产权利消灭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权利人申请注销登记的;
7、异议登记;
8、更正登记;
9、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的;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地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申请。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等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规划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等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5.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意见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包括: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或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书面文件;
6.测绘报告、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提交已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8.有权部门出具的地址证明;
9.依法需要缴纳土地价款、纳税的,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10.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联建项目的,需提交联建协议;
(2)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的,需提交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移交的证明文件;
(3)政策性住房项目的,需提交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政策性住房的材料;
(4)实施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提交联合验收合格的材料,无需单独提交上述规划、竣工验收要求的材料;
(5)属于住宅小区配建的地下车位、车库,还应提交确认车位、车库划分、编号以及属于业主专有或者共有的材料。
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身份变更证明材料;
(2)不动产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证实坐落发生变更的文件;
(3)房屋面积变化的,提交证实面积发生变化的文件;涉及界址范围发生变化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外,还需提交: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人民政府收回决定书;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的,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和房屋已经竣工验收的材料;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的,提交部分房屋灭失的材料;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批准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和土地价款及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4)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或者划拨决定书。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文件;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应提交权利人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者合并的文件或者补充合同等材料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7)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8)土地权利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授权经营、作价出资入股等处置文件;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权机关出具的证实房屋性质发生变化的文件;依法需要补交土地价款的,还应提交缴纳土地价款的凭证。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商品房购买的,提交商品房购买合同;存量房买卖的,提交存量房买卖合同;
(2)政策性住房购买的,提交政策性住房主管部门监章的购买合同或者相关文件;政策性退房的,提交退房协议和政策性住房主管出具的相关文件;
(3)拆迁安置(购买)的,提交拆迁安置(购买)协议(合同)(涉及农村拆迁安置的还需提交自然资源有关部门出具的安置证明或结算清单);
(4)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5)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的,按本指南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规定办理;
(6)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7)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合并、分立、解散、破产的材料以及房屋权属转移的材料;
(8)企业改制的,提交其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文件和市场监管部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的材料;资产划转的,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及划转协议(企业国有产权在所出资企业内部无偿划转的,由所出资企业批准);处分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文件要求,提交出让方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
(9)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10)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完税结果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证书遗失的需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声明);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或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居住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居住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一:线上办理
首次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首次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变更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变更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转移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注销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办理方式二:线下办理
首次登记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变更登记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转移登记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注销登记
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凉山州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收取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注销登记
不收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结果
变更登记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转移登记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销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证书
1.现场领取:凭受理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2.邮寄送达:申请时勾选“物流快递”选项,证书邮寄到家。
常见问题
转让房屋所有权会影响公摊部分吗?
答: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将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申请登记为业主共有。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依法一并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可以在哪里查看办理进度?
答:1.不动产登记大厅设有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机,根据业务编号进行查询;
2.提供受理凭证咨询大厅工作人员进行查询。
房产证与不动产证有什么区别?
答:根据国土资源部官方微博介绍,新的“不动产权证”和现在居民手握的“房产证”有差异。
不动产证上:除了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位置等原来房产证内容外,还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使用期限等内容。不动产单元号,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通过不动产单元号就可以锁定该不动产信息。
房产证上:内页内容仅包括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我可以查询欠债人名下是否有不动产吗?
答:符合下列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
1.因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不动产构成利害关系的;
2.因不动产存在民事纠纷且已经提起诉讼、仲裁而构成利害关系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
0834-3633313(西昌市)
0834-5697827(会理市)
0834-5201870(德昌县)
0834-5429575(会东县)
0834-4576360(宁南县)
0834-4776946(普格县)
0834-8532067(布拖县)
0834-8528215(昭觉县)
0834-8734188(金阳县)
0834-8825309(雷波县)
0834-8240653(美姑县)
0834-7811127(甘洛县)
18140421223(越西县)
18781540428(喜德县)
0834-8694286(冕宁县)
0834-6301584(盐源县)
0834-6522862(木里县)
窗口咨询:
西昌市高铁大道西昌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
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3号
德昌县昌平路110号
会东县金江新区政务中心1楼
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5幢2楼
普格县步行街114号
布拖县人民政府1楼政务大厅
昭觉县新城镇新街35号
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60号金阳县自然资源局
雷波县南田新区60米大道锦屏大厦政务服务大厅1楼
美姑县政务中心
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大厅1楼
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政务中心2楼
喜德县光明镇光明大道中段158号
冕宁县高阳街道卫星东路1号
盐源县盐井街道办园林街80号
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扎昌街177号
在线咨询:
方式一:州自然资源局在线留言
方式二: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方式三:四川政务服务网政民互动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服务概述
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条件
首次登记
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且尚未登记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不动产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转移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1.依法继承;
2.分家析产;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房屋;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的;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对象
首次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应由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宅基地使用人申请。
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转移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因继承房屋以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等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可以由权利人单方申请。
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材料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和户口簿;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等房屋符合规划建设的相关材料;
5.地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地籍调查成果;
6.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材料;
7.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材料,包括:
(1)权利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2)宅基地或者房屋面积、界址范围等发生变化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变更后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房屋平面图等地籍调查成果;
(3)宅基地及房屋坐落发生变化的,提交坐落变更的证明文件。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依法继承的,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按本指南非公证继承规定办理;
(2)分家析产的,提交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3)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互换、买卖、赠与房屋的,提交相关协议书和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材料,买卖、赠与房屋还应该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依法需要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税费缴纳凭证;
6.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注销登记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包括:
(1)宅基地、房屋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2)权利人放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宅基地、房屋设有地役权的,需提交地役权人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3)依法征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提交人民政府做出的生效决定书;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5.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一:线上办理
首次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首次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变更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转移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转移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注销登记
注册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搜索“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选择所在地区在线办理-按要求填写信息并上传材料。
办理方式二:线下办理
首次登记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变更登记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转移登记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注销登记
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凉山州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用收取
首次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变更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转移登记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注销登记
不收费。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登记结果
变更登记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转移登记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注销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证),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领取证书
1.现场领取:凭受理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2.邮寄送达:申请时勾选“物流快递”选项,证书邮寄到家。
常见问题
之前老人没有办理过不动产登记,可以直接申请补办吗?
答: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抵押需要注销登记的,需要提交同意书吗?
答:不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因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公众是否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如何申请查询?
答:不动产登记信息可以依法进行查询。查询方式和查询主体等有明确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应当到具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权利人查询其不动产登记资料无需提供查询目的的说明”。
4.《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5.四川省的不动产权利人可通过“天府通办”APP或四川政务服务网查询自己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
0834-3633313(西昌市)
0834-5697827(会理市)
0834-5201870(德昌县)
0834-5429575(会东县)
0834-4576360(宁南县)
0834-4776946(普格县)
0834-8532067(布拖县)
0834-8528215(昭觉县)
0834-8734188(金阳县)
0834-8825309(雷波县)
0834-8240653(美姑县)
0834-7811127(甘洛县)
18140421223(越西县)
18781540428(喜德县)
0834-8694286(冕宁县)
0834-6301584(盐源县)
0834-6522862(木里县)
窗口咨询:
西昌市高铁大道西昌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
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3号
德昌县昌平路110号
会东县金江新区政务中心1楼
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5幢2楼
普格县步行街114号
布拖县人民政府1楼政务大厅
昭觉县新城镇新街35号
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60号金阳县自然资源局
雷波县南田新区60米大道锦屏大厦政务服务大厅1楼
美姑县政务中心
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大厅1楼
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政务中心2楼
喜德县光明镇光明大道中段158号
冕宁县高阳街道卫星东路1号
盐源县盐井街道办园林街80号
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扎昌街177号
在线咨询:
方式一:州自然资源局在线留言
方式二: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方式三:四川政务服务网政民互动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服务概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申请条件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换发情形包括:
1.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等;
2.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申请对象
换证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申请材料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一:线上办理
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凉山分站点”,选择“直通部门”-“州自然资源局”-“换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在线办理”。
办理方式二:线下办理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凉山州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费用收取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证明不收工本费。(在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形下,不动产权利人自愿申请换领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收费。)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收回作废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换发领取证书
1.现场领取:凭受理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2.邮寄送达:申请时勾选“物流快递”选项,证书邮寄到家。
常见问题
申请换发不动产登记证明需要回收原件吗?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换发,并收回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换了不动产登记证明,和原来的证明证号一致吗?
答: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作废的,原证号废止。
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办理了土地经营权登记还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吗?
答: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居住权登记等情形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者补发。
换发的不动产证明和原件看起来有差别吗?
答: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污损、填制错误的,当事人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符合换发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向申请人换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换发”字样。
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
0834-3633313(西昌市)
0834-5697827(会理市)
0834-5201870(德昌县)
0834-5429575(会东县)
0834-4576360(宁南县)
0834-4776946(普格县)
0834-8532067(布拖县)
0834-8528215(昭觉县)
0834-8734188(金阳县)
0834-8825309(雷波县)
0834-8240653(美姑县)
0834-7811127(甘洛县)
18140421223(越西县)
18781540428(喜德县)
0834-8694286(冕宁县)
0834-6301584(盐源县)
0834-6522862(木里县)
窗口咨询:
西昌市高铁大道西昌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
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3号
德昌县昌平路110号
会东县金江新区政务中心1楼
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5幢2楼
普格县步行街114号
布拖县人民政府1楼政务大厅
昭觉县新城镇新街35号
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60号金阳县自然资源局
雷波县南田新区60米大道锦屏大厦政务服务大厅1楼
美姑县政务中心
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大厅1楼
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政务中心2楼
喜德县光明镇光明大道中段158号
冕宁县高阳街道卫星东路1号
盐源县盐井街道办园林街80号
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扎昌街177号
在线咨询:
方式一:州自然资源局在线留言
方式二: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方式三:四川政务服务网政民互动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服务概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污损、破损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申请对象
补证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4.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的其他材料。说明: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一:线上办理
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凉山分站点”,选择“直通部门”-“州自然资源局”-“补发(不动产权证书、证明的换发和补发)”-“在线办理”。
办理方式二:线下办理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凉山州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费用收取
1.不动产登记费:不收费。
2.每本证书10元;证明不收工本费。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登记结果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补发领取证书
1.现场领取:凭受理凭证到不动产登记机构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2.邮寄送达:申请时勾选“物流快递”选项,证书邮寄到家。
常见问题
不动产证明遗失后需要登报吗?
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15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
不动产证明补办后和原件一样吗?
答:不动产登记机构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应当将补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在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补发”字样。
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作废的,原证号废止。
换发、补发的新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应更换号码,并在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房产被抵押后还能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明?
答:不动产存在查封登记、抵押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地役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居住权登记等情形的,不影响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换发或者补发。
不动产证明遗失公示后需要存档吗?
答: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不动产权利人申请补发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灭失声明,直接作废原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15个工作日后,打印一份遗失、灭失声明页面存档,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向申请人补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并注明“补发”字样。
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
0834-3633313(西昌市)
0834-5697827(会理市)
0834-5201870(德昌县)
0834-5429575(会东县)
0834-4576360(宁南县)
0834-4776946(普格县)
0834-8532067(布拖县)
0834-8528215(昭觉县)
0834-8734188(金阳县)
0834-8825309(雷波县)
0834-8240653(美姑县)
0834-7811127(甘洛县)
18140421223(越西县)
18781540428(喜德县)
0834-8694286(冕宁县)
0834-6301584(盐源县)
0834-6522862(木里县)
窗口咨询:
西昌市高铁大道西昌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C区
会理市古城街道滨河路243号
德昌县昌平路110号
会东县金江新区政务中心1楼
宁南县政务服务中心5幢2楼
普格县步行街114号
布拖县人民政府1楼政务大厅
昭觉县新城镇新街35号
金阳县天地坝镇下南街160号金阳县自然资源局
雷波县南田新区60米大道锦屏大厦政务服务大厅1楼
美姑县政务中心
甘洛县河东新区政务大厅1楼
越西县越城镇果园路政务中心2楼
喜德县光明镇光明大道中段158号
冕宁县高阳街道卫星东路1号
盐源县盐井街道办园林街80号
木里藏族自治县乔瓦镇扎昌街177号
在线咨询:
方式一:州自然资源局在线留言
方式二: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方式三:四川政务服务网政民互动

主办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凉山州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5134000016|蜀ICP备2020030031号-3|
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89号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

头条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