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概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概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是我国政府针对最困难群体设立的一项综合性社会救助制度,旨在通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医疗护理、日常照料等全方位支持,确保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尊严。
服务对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认定条件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认定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注: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市(州)、县(市、区)两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供养内容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3.提供疾病治疗。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4.办理丧葬事宜。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丧葬费用从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
办理方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由本人或委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办理材料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材料
1.申请书(无模板,自行填写);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包含身份证、社保卡、户口簿等);
3.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
4.承诺书(无模板,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
5.核查家庭经济状况授权书;
6.残疾人还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初审意见公示无异议后作出确认并公示。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相关政策
常见问答
哪些情形下应当终止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
答: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救助供养 :
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
2.具备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
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规程规定的;
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 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
未成年人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可延续到何时?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答: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 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选择在哪里接受供养吗?
答: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条件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本人、照料服务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核实后作出退出决定。
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可以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重复申领吗?
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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