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概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服务概述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保障对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保障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成员,具体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保障标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目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788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84元/月。
2.对低保家庭中的下列人员,在全面落实基本救助政策情况下,生活仍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0%提高救助水平。包括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资金发放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
1.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按月足额发放到低保家庭的账户。纳入或者退出低保的,自批准之日起下月发放或者停发低保金。低保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下月停发低保金。
2.乡镇(街道)或者村(居)委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保管用于领取低保金的社会保障卡,应当与低保家庭成员签订书面协议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办理方式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方式
线下办理:
由申请人(申请家庭的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或委托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材料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材料
1.户口簿(原件);
2.身份证(原件);
3.残疾证(原件);
4.房产证(原件);
5.土地(山林、草地)确权证(原件);
6.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
7.申请书(无模板,自行填写)。
办理流程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理流程
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初审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审核确认结果并报县级民政局长期公示。
相关政策
常见问答
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不得获得低保?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什么类型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答:1.国家给予优抚对象和其他人员的特殊照顾待遇。包括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困难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和重度残疾人的护理补贴;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的定期补助等。
2.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颁发的非报酬性奖励。包括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奖学金,见义勇为奖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等。
3.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工伤人员的有特定用途的补助资金,包括工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
4.国家、社会及有关单位给予困难群体的社会救助资金,包括住房、医疗、教育、司法、养老、康复、托养、临时性救助等救助金。
5.“十四五”期间,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6.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收入。
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哪些?
答:家庭刚性支出主要包括:
1.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必要的就业成本;
2.残疾人康复治疗及必要的辅助器械配备支出;
3.因家庭成员患重特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支出;
4.就读于国内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支出,以及县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刚性支出。
什么情况下可以单独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注: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保障对象中哪些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答: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户口类型对申请低保有什么影响?
1.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申请农村低保。
2.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域且实际居住满1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低保。其他适用农村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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