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概述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服务概述
劳动能力鉴定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的技术性等级鉴定、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申请领取病残津贴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评定与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评定与待遇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一)被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三)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注: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申请对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对象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因申请领取病残津贴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其用人单位,应当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注:在工伤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因身体等原因无法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可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办理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材料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1.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
2.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4.《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原件)
2.《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4.《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5.《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收费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初次鉴定、省级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其收费标准为:初次鉴定300元/人次,省级再次鉴定400元/人次,复查鉴定400元/人次。
办理方式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办理方式
办理方式一:线上办理
劳动能力初次鉴定
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凉山分站点”选择“直通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个人服务”-“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申请”点击在线申请进行办理。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进入“四川政务服务网凉山分站点”选择“直通部门”-“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个人服务”-“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点击在线申请进行办理。
办理方式二:线下办理
办理地址:西昌市航天大道街道三段7号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劳动能力鉴定窗口;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9:00-12:00 13:30-17:00备注: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流程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流程
1.申请:由本人持相关申请材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或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进行线上申请。
3.审核: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合理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3.鉴定: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注:伤病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对伤病情危重无法按要求参加现场鉴定的被鉴定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采取上门鉴定、委托鉴定等方式进行鉴定。
相关政策
常见问题
什么情况下会终止鉴定?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3.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不能真实反映伤病情的;
4.其他拒绝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
认为劳动鉴定不合理的怎么办?
答: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劳动鉴定结论一直有效吗?
答:1.自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2.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申请人认为伤病残情况发生变化的,自劳动能力鉴定生效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可以重新向待遇领取地或者最后参保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伪造鉴定材料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鉴定结论、领取工伤、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全部由申请者承担吗?
答:劳动能力鉴定费及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诊断的费用区别不同情况,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申请者承担。
1.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发生的初次鉴定费、省级再次鉴定费及有关诊断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工伤残或职业病发生的复查鉴定费及有关诊断费用,复查鉴定结论与最近一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复查鉴定结论与最近一次鉴定结论一致的,由申请者承担。
3.职工因病(不含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有关诊断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咨询服务
电话咨询
0834-3221721(州本级)
窗口咨询
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7号凉山州政务服务中心二楼人社劳动能力鉴定窗口,
在线咨询
方式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线留言
方式二:凉山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方式三:四川政务服务网政民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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