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5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67/2025-010003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字号
:凉人社规〔2025〕3号成文日期
:2025-12-16发布日期
:2025-12-20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5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25部门
关于印发《凉山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的通知
凉人社规〔2025〕3号
各县(市)有关部门,州级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质效实施“技能照亮前程”行动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5〕22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人社规〔2025〕11号)及《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就业”工作责任体系促进农村劳动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通知》(凉委办函〔2025〕21号)关于精准化培训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现将《凉山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凉山州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凉山州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凉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凉山州经济和信息化局
凉山州教育和体育局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民政局 凉山州司法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凉山州水利局 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凉山州商务局 凉山州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凉山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凉山州应急管理局
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凉山州医疗保障局 凉山州总工会
共青团凉山州委 凉山州妇女联合会
凉山州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2月16日
凉山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国家、省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补贴培训”)是指培训主体自主或委托具备条件的承训机构,围绕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岗位技能、农业农村实用技术、非遗技艺、通用职业素质等内容开展,并通过财政资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聚焦服务就业创业、促进产业发展、加强安全生产,坚持需求导向、结果导向,针对不同类别不同群体实施差异化培训,通过补贴激励,促进劳动者技能提升。
第四条 在构建“大就业”工作责任体系下,按照“人社财政牵头、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社会参与”原则,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机制。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全州补贴培训的统筹规划,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单位)做好政策制定、计划下达、项目设置、机构遴选、数据汇集、绩效评估等工作。州财政局牵头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会同州级有关部门做好预算安排、资金下达等工作,指导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州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制定并实施分行业、分领域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组织动员各类群体参训,明晰内部培训职责分工。州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县(市)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补贴培训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管等工作。企业要发挥用人主体作用,抓好本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 培训计划编制和项目发布
第五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联合专业服务机构自下而上摸清行业人才、企业用工、劳动者就业培训需求。通过多种渠道征集培训市场需求并融合专业招聘网站、就业失业登记等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在每年初发布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
第六条 建立州级统筹编制工作机制,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负责编制本行业、本领域培训计划,指导各县(市)以行政区为单元编制地区培训计划。州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的培训计划于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报送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筹平衡后,于当年的1月31日前形成全州年度培训指导计划。年度培训计划根据培训需求、国家要求、资金保障、工作实际等编制,年中可动态调整一次。
牵头实施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的州、县两级行业主管部门及群团组织,需按月报送工作进度并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其中,县级实施单位(部门)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州级实施单位(部门)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第七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根据职业技能培训需求和年度培训计划细化培训项目,通过本级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本级培训项目,并抄送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培训项目发布信息包含培训人数、培训时长、职业(工种)、补贴标准、技能评价方向、就业推荐方向等。
第三章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
第八条 培训主体包括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企业、院校(普通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委托承训机构对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可自行开展。具体如下:
(一)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下属单位具备培训职能职责,满足培训基本条件(如师资、场地、课程、设备等)的可自行开展。
(二)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依托企业(单位)培训中心或创建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匠学院对职工(雇员)开展培训。
(三)院校。可依托自身专业资源设立培训职能部门对本校学生开展培训。
(四)行业协会。具备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的行业协会可对会员单位职工开展培训。
第九条 承训机构包括纳入在州级承训机构目录中的企业培训中心、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工匠学院、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承训机构应在规定范围内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确定承训机构备案条件,重点把握机构资质、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设备、教材课程、工作业绩、安全生产等要素,并动态调整。
第十条 经营异常、严重失信、年检或评估不合格、办学许可证失效以及在整改期内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不得参与补贴培训项目。禁止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通过伪造师资、培训资质、考勤记录等方式虚假培训;出现虚报冒领职业培训补贴、有组织性的替学替考等行为套取、骗取政府各类补贴资金;
(二)管理混乱,不认真履行教学职责;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开展必要的监督检查以及藏匿、转移、提供虚假材料,阻挠考核工作;出借、出租、伪造、变造、买卖办学资质,或将培训项目“转包”“委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违规颁发或伪造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结业证、培训合格证等各类证书;
(三)擅自改变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超许可、备案、认定范围培训;
(四)一年内审计、巡视巡察反馈要求退回资金量达到10万元及以上或要求退回资金次数达到5次及以上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补贴培训相关管理规定的培训主体或承训机构,应当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由相关主管部门采取约谈机构负责人、责令整改、停业整顿、移出目录、列入“黑名单”、吊销办学许可等方式处理,涉及违规申领的补贴资金应予追回,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将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享受补贴培训的人员应为凉山州内有培训意愿和就业创业能力的城乡劳动者,年满16周岁。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企业职工。具体包括:
1.企业在岗职工。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
2.劳务派遣(外包)人员、平台网约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务人员,在派遣期间可以参加用工企业组织的培训。劳务外包人员可参加劳务外包公司或用工单位的培训。平台网约劳动者指依托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企业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根据平台规则完成工作和接受劳动管理,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参加平台企业组织的培训。
(二)就业重点群体。具体包括:
3.低收入人口。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以及其他困难人员。
4.就业困难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5.“两后生”。指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中职)高中(技工院校)毕(肄)业生,年龄在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
6.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有转移就业意愿或已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者。
7.农业实用人才。包括但不限于经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商务部门分别认定的农业技术指导员、农业机械指导员、返乡创业指导员、农旅融合指导员、乡村建设指导员、农村电商指导员(农村电商主播),即“一村六员一主播”。
8.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常住人员。
9.退役军人。指从中国人民解放军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军士和义务兵等人员。
10.残疾人。指持有残疾人证,且具备一定劳动能力,符合参训要求的人员。
11.高校毕业生。包括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毕业年度”即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确有培训意愿的可拓宽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
12.有创业意愿的人员。有创业需求的劳动者可根据自身需求参加创业培训。
13.其他人员。包括余刑不满1年监狱服刑人员、强制隔离余期不满1年戒毒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和戒毒康复人员(以下简称“戒毒及服刑人员”)、退捕渔民、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用工、未按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列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应符合相应财政资金规定的人员类别,其中州级配套的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可用于以上13类对象,各行业部门对培训资金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各县(市)配套资金根据培训目标可自行确定参训对象。培训对象可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次数根据相应财政培训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各地不得对培训对象的户籍地、常住地、参保地、就业地增设其他限制性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不得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培训。培训对象应对本人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性负责,凡有不实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训资格,按规定追回对其发放的补贴资金。
第五章 培训实施
第十三条 补贴培训内容应紧紧围绕行业与民生领域急需紧缺技术技能人才、企业用工需求、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设置,包括岗位技能培训、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技能等级培训实操训练学时原则不少于总学时的60%,专项职业能力培训实操训练学时原则不少于总学时的80%。
第十四条 补贴培训组织实施方式分为“揭榜挂帅”项目制、个人直补、承训机构先垫后补三类。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可按照“揭榜挂帅”项目制、承训机构先垫后补的实施方式组织培训。
(一)“揭榜挂帅”项目制实施要求
1.定向发榜。对行业主管部门按要求开展的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涉及新职业、新技术、新工艺和重大技术攻关、地区急需紧缺技能需求的培训;示范性培训;“一村六员一主播”农业实用人才培训;千名农牧民群众就业技能培训;因乡镇达不到开班条件需在县(市)域集中开班的培训;在春节、毕业季、火把节、国庆节、彝族年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返乡回流人员、“两后生”、低收入人口、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开展的时效性要求高的培训均按照“揭榜挂帅”项目制培训要求实施。州级或县(市)有关部门(单位)作为发榜单位,确定榜单后要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发榜单位,则报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审核通过的榜单应面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应明确培训对象、培训类别、培训内容、培训费用、考核指标、经费来源等内容。其中符合封闭式培训要求的,可按封闭式培训组织管理。
“揭榜挂帅”项目制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凉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补贴标准的通知》(凉人社办发〔2025〕36号)相关规定执行。
2.揭榜定帅。有意愿的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可根据榜单要求提出揭榜意向,制定培训方案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发榜单位组成专家评审组(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发榜单位,则根据培训内容联合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经评审组综合评估后确定揭榜单位,有关信息应在部门(单位)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发榜单位党组(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予以立项。
3.项目实施。立项后,发榜单位应及时通知揭榜单位。揭榜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方案施训,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有关部门(单位)同意。培训主体负责培训过程监管,有关部门(单位)可不定期抽查。
4.绩效评估。培训主体应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方案。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的需确定至少1项与取证率挂钩的培训绩效目标,培训结束后,组织开展考核评价并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下同)。根据实际参加考核评价的人数,其中等级(资格)考核取证率≧70%或专项(创业培训)考核取证率≧90%的,视为绩效考核合格,按实际参加考核评价的人数全额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取证率不达标的,根据取证的实际人数核定职业培训补贴。使用其他行业部门资金的,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绩效评估目标,原则上应将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证书作为绩效评估依据。
(二)个人直补实施要求
培训对象自主报名参加承训机构组织的在凉山州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培训,取得相应证书(不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后,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地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个人缴费凭证及培训发票、身份证及证书原件或复印件。身份、社保和证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核验的应简化申请材料。
个人自主参训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低于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作为补贴标准。
(三)承训机构先垫后补实施要求
1.确定承训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培训应择优选取目录内承训机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2.组织开展培训。承训机构应及时公布招生计划,培训对象根据需求自主报名参训。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培训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开班。培训每天不少于6个学时,不超过8个学时(封闭式培训原则上每天不超过12个学时)。
3.培训考核评价。考勤率在80%以上的学员可参加考核评价,对通过考核学员按规定发放相应证书。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的,培训考核评价结束后,承训机构应在领到由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出具的考核评价花名册10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系统培训班次结业。按照“取证一人、补贴一人”的原则核算职业培训补贴总额。使用其他行业部门资金的,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确定考核评价需取得的证书种类。
4.培训成果跟踪。承训机构对不少于50%的参训学员就业创业成效进行跟踪。培训主体应进行抽查核实,并将培训成果跟踪情况与职业培训补贴拨付比例挂钩。
第六章 培训监管
第十五条 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承训机构要按《凉山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加强专业设置、师资队伍、课程质量、教学管理、档案建设及管理。在特殊场所(如监狱、戒毒所等)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无法按照常规培训要求管理的,由承训机构和培训主体共同商定管理要求。
(一)强化开班审批。承训机构要结合市场需求、岗位要求规范确定培训课时、内容和方式。提交的开班申请资料包括培训学员名册、教学计划、授课师资、教学资源等要素。授课教师应当是在凉山州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的人员。
(二)加强过程监管。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将培训项目信息录入四川省职业培训实名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接入四川省就业创业培训监管平台。承训机构按照批准的开班方案和教学内容组织开展培训,要加强学员管理,严明培训纪律,严格执行培训考勤制度,将指纹、指静脉、人脸、电子社保卡等数字化方式与纸质签到传统方式相结合。各承训机构要严格落实参训学员身份核验主体责任,在开班、结业等关键节点,要求学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现场拍摄人证同框照片。照片采集必须使用水印相机,且水印信息须包含拍摄时间、具体培训内容和地点,照片需保证人脸、身份证信息、水印内容清晰可辨。水印照片作为学员身份核验、实际参训、申领培训补贴的核心佐证。各承训机构务必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要求,严格遵守考核评价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考核评价机构的工作要求,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公平公正。
培训主体对每个班次实地检查不少于3次(含开班和结业),重点检查教学过程、学员到课、考核评价等情况,核对学员身份、到课人数、教学设施设备、教师资质、培训教材、打卡签到等教学情况。
(三)做实档案管理。承训机构应按班次建立培训台账,将水印照片与学员签到表、培训过程记录等材料同步归档,纳入培训台账统一管理。培训台账应完整记载培训开班、过程及结业审核情况,培训学员基本情况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试考核和收费等内容。培训台账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保存期限为5年。
第十六条 按照“谁组织、谁实施、谁监管”的原则,建立常态化监管制度,采取日常检查、按比例抽查抽测、专项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社会监督、质量评估等方式加强监管。对补贴培训开展情况实施评估评价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展,所需资金可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部门专项经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七章 补贴激励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按要求参训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该职业(工种)高等级职业培训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职业培训补贴。已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第十八条 通过承训机构先垫后付方式参加培训且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给予基础补贴。鼓励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培训学校促进学员就业,提高培训后就业率。对培训结束后1年内,实现上岗就业(创业正常经营)累计满3个月的学员,职业培训补贴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根据不同群体实际情况,就业创业率主要通过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工商登记、中介服务合同、劳务协议及3个月社会保险参保记录(或工资发放〔经营〕流水)等予以佐证。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参训对象及“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参加预备制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具体补贴标准按相关要求确定。同一劳动者每年只可享受1次生活费补贴。对于通过个人直补方式参训且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按照8课时/天的标准,结合当年核定的职业(工种)总课时确定培训天数,并按标准定额发放生活费补贴。
第八章 补贴申报
第二十条 资金申报。按“揭榜挂帅”项目制要求实施的培训,在培训项目完成后,培训主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补贴申请,提供项目和绩效完成情况。按个人直补方式参与培训的,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提出补贴申请。按承训机构先垫后补要求实施的培训,承训机构应在培训结束20个工作日内向培训主体提交职业培训补贴申报资料,通过信息系统申领职业培训补贴。
申报资料提交逾期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为承训机构放弃该班次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培训主体可不予受理(考核评价花名册可由州人力资源服务中心出具后补交)。
第二十一条 资金审核。培训主体要对培训对象、培训类别、补贴标准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培训主体收到补贴申请后,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揭榜挂帅”项目制的具体职业培训补贴核定按本细则第十四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结果公示。职业培训补贴申报的初审结果(包括向社会公示享受各项职业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应在部门网站或其他官方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须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
第二十三条 资金划拨。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后,确认具体补贴金额,培训主体按照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要求完成职业培训补贴拨付工作,并及时将补贴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通过“揭榜挂帅”项目制或承训机构先垫后补的方式实施的补贴培训,就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至培训主体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通过个人直补方式参训的人员,相关费用拨付至培训对象个人社保卡或银行卡。
使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金组织的补贴培训按照相关补贴申报要求执行,使用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群团资金组织的补贴培训,根据其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行制定补贴申报程序。
第九章 培训资金保障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统筹用好就业创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技能评价补贴、生活费补贴。行业主管部门、群团组织要从行业发展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工会专项资金、妇儿专项资金、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及部门相关培训资金中统筹安排,按相应管理规定支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企业要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障一线职工教育和培训。不同的资金使用应优先遵循其对应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对应资金管理办法未明确培训主体和承训机构、培训对象、培训实施等内容的,可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推动各类资金支持全州补贴性培训工作有序衔接、规范统一。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可对上述各类资金(失业保险基金除外)进行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地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完善其他专项政策。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正式施行前培训主体已受理并同意开班的培训项目按原政策执行。《凉山州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凉人社发〔2020〕14号)同步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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