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61/2025-010075
    •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 发文字号

      凉科局〔2025〕75号
    • 成文日期

      :2025-10-15
    • 发布日期

      :2025-10-25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5-10-25 10:46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凉山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科局〔2025〕75号

    各县(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统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县(市)税务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三大强州战略”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速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利用,促进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凉山州科学技术局等四部门联合制定了《凉山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统计

    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

    2025年10月15日

    凉山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紧密围绕“三大强州战略”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加速推动优势资源转化利用,促进创新要素高效聚集,因地制宜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依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科技创新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凉府规〔2024〕1号)等文件规定,参照《四川省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办法》(川科政〔202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研发是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涉及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本办法所指企业研发投入是指企业为实施研发活动而实际发生的全部经费支出(不含财政科技投入)。本办法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是指在凉山州科技计划中统筹安排财政资金,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增量部分给予后补助。企业若根据《四川省企业基础研究投入认定和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川科高〔2021〕29号)文件申报了企业基础研究投入后补助,须在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时扣除相应基础研究投入。

    第三条 凉山州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州科技局)主要负责组织政策制度制定、资金申报、材料审核、拟订补助资金预算分配建议方案、指导各县(市)出台激励企业研发投入政策等工作。凉山州财政局(以下简称州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下达等工作。凉山州统计局(以下简称州统计局)负责审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投入数据。国家税务总局凉山州税务局(以下简称州税务局)主要负责协调县(市)税务部门开展税前加计扣除研发投入审核等工作。各县(市)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是当地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实施、管理和监督部门,分别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遵循依法依规、公开公正、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本办法补助对象为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申报周期是指核定企业研发投入是否有增量的时间段。申报周期一般为组织申报年度的前两个会计年度,具体以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研发投入统计范围是指国家统计局《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研发统计口径,为规模以上工业、建筑业、服务业及部分批发零售业企业。具体范围以申报周期所涉及年度内国家统计局执行的范围为准。

    第八条 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凉山州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近三年内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均为诚信或良好(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企业,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二)企业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或企业最新一轮融资估值不低于1亿元。

    (三)按规定申报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并且申报周期内次年度比上年度企业的研发费用增量不低于50万元(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核算周期内已申报享受四川省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的企业,不再列入本补助范围。

    第三章 补助计算依据及标准

    第九条 企业补助以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经税务机关后续管理调整数据的,以调整后数据的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采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具体比例根据州级财政经费预算确定,在申报通知中明确。最终补助额度即为分段计算额度的总和,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补助金额按舍去原则精确到千元。

    第四章 申报受理程序

    第十条 发布通知。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税务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相关要求、具体流程等。

    第十一条 组织申报。企业按申报通知在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提交补助申请表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由县(市)科技部门在凉山州科技资源公共服务平台上审核后推荐,需会同同级统计、税务部门审核相关企业是否符合条件,并与同级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会签后将汇总表函报州科技局。

    第十三条 资质复核。州科技局汇总企业的申报材料后,致函州级有关部门复核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州发展改革委复核“企业是否列入失信名单”;州应急管理局复核“企业近三年是否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州生态环境局复核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否符合条件;州统计局复核企业是否报送研发投入数据;州税务局复核企业报送的年度纳税申报表享受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数据。

    第十四条 核定公示。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税务局核定拟补助的企业及补助额度,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由州科技局会同州财政局按程序报批后拨付下达。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企业应通过申报平台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凉山州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表》。

    (二)报送给税务部门的企业核算周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附表。

    (三)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在申报周期内向统计部门报送了年度研发活动数据,并提供申报周期内企业研发统计年报报表;在申报周期内升规且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企业,需提供升规年度的研发统计年报报表;规模以下企业和不属于研发投入统计范围内的规模以上企业,需提供“未向统计部门报送研发活动数据的情况说明”。

    (四)营业收入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提供申报周期内各年度财务报表;融资估值符合要求的企业,需提供最新一轮投资协议、新增投资收款回单等进账证明、工商变更登记底档材料(股权变更证明材料和公司章程等)。

    (五)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章 补助经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七条 获得补助的企业将州级财政补助经费用于开展科技创新相关活动,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应严格执行凉山州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等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因更正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导致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相应减少的企业,应在更正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后补助资金。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退回财政资金,将企业列入失信名单,企业十年内不得申请州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本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财政、统计、税务等部门应建立交流通报、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进信息共享。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科技局、州财政局、州统计局、州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发布的《凉山州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后补助实施暂行办法》(凉科局〔2022〕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凉山州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5134000016|蜀ICP备2020030031号-3|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89号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