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交通建设行业在建工程营地防汛防地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70/2026-010001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 发文字号

      凉交行规〔2026〕1号
    • 成文日期

      :2026-01-22
    • 发布日期

      :2026-01-30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交通建设行业在建工程营地防汛防地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6-01-30 10:2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交通建设行业在建工程营地防汛防地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交行规〔2026〕1号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州公路养护中心、州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州航务海事中心、州桥隧中心、州局质量服务中心、各高速公路项目公司、各国省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局属各科室:

    现将《凉山州交通建设行业在建工程营地防汛防地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凉山州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2日

    凉山州交通建设行业在建工程营地防汛防地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全州交通行业在建工程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进一步压实压紧责任,坚决遏制自然灾害伤亡事件多发频发势头,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国家和省州关于在建工程工棚营地管理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交通行业建设项目,包括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农村公路、港口码头和航道整治、公路养护等工程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交通在建项目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应坚持“属地总责、企业主责、行业监管、动态监测、科学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对辖区内交通建设工程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负监管主体责任,要制定包保责任清单,建立督导检查、现场督办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工程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各项工作。

    州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内设机构、下属单位应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各自职能职责履行工程建设工地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的行业监管责任。负责综合安全的内设机构对工程工棚营地行业监管工作综合协调,建立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和工作标准,加强统筹督导、检查考核等工作;负责综合安全的内设机构会同应急值守单位要加强与水利、气象、自然资源、地震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预警信息发布及日常监测调度等工作;负责建设领域的内设机构具体承担各自业务领域工棚营地安全行业监管工作;负责质量服务的机构按职能职责承担行业领域工棚营地安全监管的日常事务性、辅助性、基础性工作;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承担行业领域工棚营地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的首要责任,建立规章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全面协调组织各参建单位开展工地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工作责任、标准和要求,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措施、制度等落实情况。

    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工程建设工地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防汛防地灾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工程建设工地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负责,落实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工地营地防汛防地灾措施,消除风险隐患,及时、如实报告险情灾情。

    第二章 建设项目工棚营地选址

    第五条 交通建设项目工棚营地选址应坚持“安全第一、因地制宜、永临结合、经济环保”原则,主动规避河床、冲沟、高危边坡、地灾隐患等危险区域。具备条件的,驻人营地应优先选择租用当地安全民房。

    第六条 在项目工可和勘察设计阶段,应强化地质调查勘察,准确全面掌握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分布及危害程度。施工单位要根据地勘资料科学合理选择项目部营地、工棚、储料场等位置,严禁在灾害隐患点影响范围内搭建任何设施。

    第七条 工棚营地选址时应充分调查该地区的历史灾害记录和现有的防灾措施,充分评估工程工棚营地的水文地质情况和地形地貌条件,包括土壤稳定性、山体滑坡、地面承载能力等;充分调查分析工棚营地周边交通运输情况,包括道路状况、交通流量、事故频率等,确保工棚营地交通出入口(逃生通道)设计合理、安全可靠。

    第八条 所有工棚营地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两区三厂”建设安全标准化指南》进行选址初筛,工棚营地(含租用房屋)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临建设施安全性评估和地灾危险性评估,属于涉洪工地营地的按要求开展洪涝灾害风险隐患评估,并严格按照评估报告要求落实防控措施,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坚决搬离。

    第九条 对于山区涉洪、不良地质的工棚营地区域,且地灾危险性评估为小的,应加强巡查监测的基础上,综合汛期、雨期、交通条件等因素,选定转移、避让备选方案,并随时做好搬离准备。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等根据工棚营地建设占用土地情况,主动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接,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施工单位按规定取得相关手续后,应根据选址设计方案开展工棚营地建设,不得超范围用地和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初步确定工棚营地位置及建设方案后,应报监理单位和项目业主审查同意,并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估、完善相关手续后,施工单位方可开展工棚营地建设。选址安全评估及用地批复等手续办理情况,要及时报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工棚营地建设要做到基础牢固、安全可靠,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

    第三章 汛前工棚营地安全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汛前应建立健全防汛防地灾责任制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防汛防地灾体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内容,配备专职人员,开展专项自查。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要对工程建设工地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负责,落实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工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工地营地防汛防地灾措施,消除风险隐患。汛前、雨前项目业主要组织对在建工程工棚营地开展全覆盖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及时报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开展全覆盖复查核查,确保各类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到位、整治到位。

    第十三条 州交通运输局安监科牵头,组织相关业务科室及局属相关单位进行汛前安全抽查检查,工棚营地抽查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总数的30%,抽查检查结果应及时反馈项目业主及所在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应在15天内完成整改,并向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含佐证材料),同步抄送州交通运输局。确有特殊原因一时难以整改完成的,应研究制定相应管控措施,并报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州交通运输有关部门(单位)要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四条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摸清本区域内工地工棚营地底数及详细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动态管理清单,分类建立3—9人、10人以上工棚营地台账,明确具体位置(经纬度)、工棚营地人数、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联系电话(10人以上工棚营地必须配备卫星电话)等信息,动态掌握工棚营地灾害风险评估、防灾现状、防汛防地灾措施等情况,如有必要,应督促施工单位根据最新汛情、雨情、地灾等要素情况,重新开展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汛前驻地安全检查重点为:项目“两区三厂”选址安全性评估及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是否完成,临时用地、林业草原许可、行洪论证等所需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日常巡查、隐患排查、预警信息接收和传递、夜间值守监测、人员撤离、应急演练等工作制度落实情况,安全风险隐患是否建立台账清单、是否排查整治到位,高空作业等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动态工作要求以及汛期领导带班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情况,是否明确日常监测巡查责任人、现场转移避险指令下达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是否动态开展汛期夜间监测巡查,是否按照“一地一案”要求编制防汛防地灾应急预案,是否配备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装备,10人以上驻地营区是否配备卫星电话,是否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特别是“三断”(断电、断网、断路)情况下的夜间应急演练。

    第四章 汛期工程营地防汛防地灾工作

    第十六条 白天,施工场所和驻地要安排专人巡查监测;夜间,项目驻地要配备专人专职负责驻地周边值守预警(白天休息,保证良好工作状态)。发现险情后,要立即采取“土洋结合”(高音喇叭、扩音器、敲锣打鼓等)等方式及时通知人员紧急撤离,做到“应撤必撤、应撤尽撤”。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现场人员花名册,并实名制动态管理。转移撤离前后要加强人员核实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汛防地灾各项工作规定,全覆盖建立“两长三员一屋”制度,坚决执行“三个避让”“三个紧急撤离”等刚性要求。其中,暴雨(或地灾、山洪等,以下含)橙色、红色预警发布后,预警受影响区域项目驻地人员立即全部撤离。暴雨蓝色、黄色预警发布后,高风险区域的项目驻地人员立即撤离;中低风险区域的项目驻地安排专人加强巡查和监测,随时做好应急撤离准备。

    第十九条 在建项目以标段为单位,将工棚营地情况及时向所在乡镇、村、组报到,纳入当地防汛防灾监测体系。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所在乡镇、村组报到工作的组织、协调、落实,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信息预警、撤离转移等各项工作。项目所在乡镇、村组要按照“日常谁联系、预警谁通知”等要求,落实责任人,确保防汛预警信息和应急处置指令及时传递到工棚营地联系人,确保工棚营地转移撤离等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各施工单位要综合工棚营地安全性风险评估和地质灾害风险性评估等情况,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经常性开展全员应急演练,加强一线人员实操培训,提前设置逃生路线、标识,保障紧急撤离所需物资,提升预案可操作性。

    第二十一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工作要求,加强对隐患整治、信息预警、值班值守、应急机制等工作的督促检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严格落实值班值守制度,强降雨期间增强值守力量,相关责任人应在岗在位,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重点部位专人盯守,确保重大隐患和险情及时发现、处置和上报。

    第二十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针对性开展夜间和“三断”(断电、断网、断路)情况下的演练;建立安全培训制度,对相关责任人和所有作业人员开展应急预案解读培训和防汛防地灾知识宣传学习,确保熟练掌握应急响应流程,熟悉避险转移信号、转移路线和避险安置地点,提升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 州交通运输局安监科统筹相关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在汛期应不定期对项目工棚营地进行现场抽查,对发现的隐患逐一落实整改责任,采取“清单制+责任制+销号制”方式限期整改到位。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落实应急度汛措施;可能发生险情时,应果断主动避险,确保人员安全。对已完成整治的,适时开展“回头看”。

    第五章 工程工棚营地预警响应

    第二十四条 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与工棚营地所在乡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预警响应等联防联动机制,督促指导落实各项防汛防地灾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及时加入地方防汛防地灾体系网络,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加强企业间横向联动,压实责任至最小工作单元,共同做好工地工棚营地防汛防地灾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州交通运输局安监科、应急指挥中心以及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主动加强与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预警信息,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业务科室和下属单位发出预警,并加强工作调度,确保预警信息及时传递到位、转移避险等工作要求及时落实到位。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三个避让”(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和“三个紧急撤离”(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要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要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人员紧急撤离、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研判时要紧急撤离)要求,危险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高风险区域接到暴雨蓝色及以上预警或预警信号时,出现险情征兆或对险情不能准确预判时,要立即停工停产,果断组织所有人员提前安全避险转移。同时,要做好与上下游的工作联动,密切关注上游中游雨情汛情,切实做到“上游下雨、中游吹哨、下游开跑”。加强避险转移人员安置和安全管理,严防转移人员擅自返回。

    第二十七条 险情灾情发生后,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迅速组织力量,科学有序开展先期处置,抓紧撤离灾害危险区域人员,并统筹做好情况摸排、研判会商、人员救援、排危除险、群众安置、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等各项工作,科学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确保行动高效、人员安全。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落实“首报要快、续报要准”要求,及时将险情灾情的时间、地点、对象、事件等基本要素和已经掌握的人员伤亡等情况向属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报后,要及时向州交通运输局报告情况。

    第六章 工程工棚营地实施保障

    第二十九条 工棚营地人员撤离转移、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培训演练、安全性评估等费用应纳入工程安全经费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置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卫星设备和物资,经常性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转。属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配备必要应急物资装备,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联动,提升应急应对能力。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凉山州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5134000016|蜀ICP备2020030031号-3|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89号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