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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山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62/2021-00001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
:凉国资财〔2021〕18号成文日期
:2021-04-26发布日期
:2021-05-07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凉山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凉山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国资财〔2021〕18号
各州属国有企业,委机关各科室:
《凉山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已经州国资委2021年4月16日第3次行政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凉山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凉山州国资委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凉山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凉山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州国资委)代表州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依法取得融资性担保资质的州级融资类担保公司从事日常经营性担保业务活动按有关规定开展,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融资,主要包括:
(一)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方式对外举借债务;
(二)债券类融资;
(三)其他融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企业作为担保人以企业自身信用或特定财产担保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
第五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修订完善决策程序和相关内控制度,确保本办法的落实。
第二章 融资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当严格依法实施融资行为,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原则,规范决策程序,加强资金监管,落实责任追究。
企业融资管理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应充分考虑融资渠道、融资规模、融资成本,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最大限度控制风险。
第七条企业融资管理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符合企业融资管理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业应建立融资管理竞价机制,降低企业资金成本。
第九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国有产(股)权代表人是国有企业融资管理决策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它相关规定及要求,提请企业进行融资管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前,要认真履行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在决策时,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要按照州国资委批复意见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融资管理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融资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或在企业注册资本10%以上的融资项目,由企业报州国资委审批;
(二)融资金额1000万元(含)-1亿元,且不高于企业注册资本10%的融资项目,由一级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州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条(一)项办理;
(三)融资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由一级企业董事会决策;
(四)非主业融资、国有参股项目融资、资产负债率超过65%的企业,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的,由企业报州国资委审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企业章程中审批权限的规定严于本办法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级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融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包括本企业、二级及其以下子企业全资、控股企业的融资活动)。年度融资计划主要包括:年度总融资规模、融资途径和融资资金用途等;年度偿债计划。企业当年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年初2个月内编制完成,报州国资委备案。期间企业调整融资计划的,应报州国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建立融资管理评审制度。一级企业应当建立融资管理风险评审委员会,建立和完善融资管理评审管理制度并报州国资委备案。企业在决策前应对融资管理项目开展评审,评审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企业申报融资管理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类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评审结果),包括融资方式、对象、金额、期限、资金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计划、担保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定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等;
(七)法律意见书;
(八)资金来源说明;
(九)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及相关资料;
(十)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等内部决策以及企业决策情况说明;
(十一)州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州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融资管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应批准。
第十五条州国资委应本着支持和服务企业发展、防控风险的目的,努力提升审批效率。
第十六条未经州国资委批准,企业不得开展下列融资管理活动:
(一)企业资产负债率在75%以上,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第三方借(贷)款、发行企业债券等;
(二)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融资。
第十七条州国资委对企业融资活动实行实时跟踪、动态监管。一级企业应按州国资委要求按月报送融资情况统计(包括融资方式、对象、金额、期限、资金成本、资金用途和投向、还款来源和计划、担保情况、资产负债状况等),并于次年1月底前形成融资工作总结报州国资委。
第三章 担保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要严格担保行为管理,审慎对外提供担保。应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担保审核制度,要建立以绩效工资延期支付为主要内容的风险保证金制度,防控经营风险。决策时应对担保方基本情况、信用、担保项目情况、融资偿还计划及风险控制措施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依法依规签订担保协议,落实反担保措施,严控风险。
州属国有企业之间可按规定提供担保;
(二)企业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及子公司之间可按规定提供担保;
(三)企业原则上不能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担保的报州国资委批准,所提供担保责任的比例不得超过出资比例且与其他股东享有相同的担保人权利;企业不得为自然人、无产(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应报州国资委批准;除国家、省和州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5%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四)除经州国资委批准外,企业不得为非州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
(五)企业原则上不得为非国有企业提供担保和借款,州委、州政府有政策文件规定的,企业可按相关政策文件执行,但必须报州国资委审批;
(六)企业对外融资业务如需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州级融资类担保公司。州级融资担保类公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第十九条企业担保决策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完善企业担保决策程序。
(一)一级企业担保额5000万元以下由企业董事会自主决策,报州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报州国资委审批;担保额5000万元(含)以上由一级企业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报州国资委审批;
(二)一级企业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设立的子公司,其担保额5000万元以下,由一级企业审批并报州国资委备案;担保额5000万元(含)以上由一级企业按规定履行法定程序后报州国资委审批;
(三)企业依法依规制定担保方案,落实反担保措施,完备内部决策程序,并逐级上报审批。
第二十条企业申请批准的担保事项,应向州国资委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担保事项请示文件,具体说明企业担保事项的原因、担保的主要债务情况说明、担保类型及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时间、金额等相关情况;
(二)企业党委会会议纪要、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三)被担保项目批准文件;
(四)被担保人的基本资料,主要包括:被担保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和履约能力等证明材料,被担保人融资所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资金来源的说明,被担保人信用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有负债及行政处罚等情况的说明材料,被担保人的企业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证(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企业(担保人)上年度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财务报表及累计担保事项说明;
(六)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人具备实际承担能力的相关证明;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按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上报批准:
(一)批准的担保事项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未实施,仍需实施担保的;
(二)担保期间,需修改担保合同中担保的范围、责任和期限等主要条款的;
(三)担保期满后继续提供担保的。
第四章 融资、担保的日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州国资委报送融资担保情况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融资、担保余额情况,重大融资、担保项目执行情况,风险分析及采取措施情况。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融资和担保项目动态管理,若发现有证据证明被担保人或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应及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防止风险并向出资人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州属国有企业合并分立、产权转让等事项可能导致担保企业发生重大担保风险的,企业应当在合并分立、产权转让方案中提出明确规避担保风险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按规定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本企业全部担保事项,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逐笔披露全部担保行为,对形成或有债务的担保行为应做重点详细披露。
第二十六条企业监事会、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对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年度集中检查等检查中发现企业融资和担保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及时向州国资委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企业融资和担保活动出现下列情形,未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州国资委可责令限期纠正、通报批评;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对融资项目研究论证存在不全面、不准确等问题,对担保项目审核把关不严,而盲目决策的;
(二)不建立企业融资和担保相关制度的;
(三)不按“三重一大”决策规定集体决策的;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未按规定报审报备的;
(五)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复的;
(六)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七)干预中介机构独立发表意见的;
(八)弄虚作假导致审计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的;
(九)出现融资和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或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十)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承担融资和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审计、资产评估、提供法律意见等业务的中介机构,出具严重失实报告的,企业不得再聘请其从事相关业务,州国资委可根据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完善本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企业融资、担保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涉及融资、担保重大事项,州委、州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须报州委、州政府研究决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由州国资委批准的担保事项,需要工商、国土和房管等部门办理质押或抵押登记的,报送相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州国资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凉山州州属国有企业融资和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凉国资〔2019〕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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