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0/2016-00907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凉山州财政局
    • 发文字号

      凉财企统〔2016〕73号
    • 成文日期

      :2016-12-02
    • 发布日期

      :2016-12-08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16-12-08 10:5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财企统〔2016〕73号

    州级各部门、州属各企业:

    为规范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我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3〕33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2〕32号)制定了《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2016年12月2日   

    凉山州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及《凉山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本级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称为国家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适用本办法。州政府及其机构、部门所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本办法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州政府对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州政府依据《四川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川府发〔2013〕33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施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凉府发〔2012〕32号)《凉山州州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凉财企统〔2013〕8号)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从国家出资企业收取的各类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一)应缴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照规定应上缴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家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净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  州财政局负责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和管理;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以下称为“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国家出资企业按照规定申报、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五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直接上缴州级国库,纳入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第二章  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标准

    第六条  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以企业上一年度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规定比例计算缴纳,到2020年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比例不低于30%。

    (一)国有独资企业年度利润上缴比例,由州政府确定,州财政局另行通知。

    (二)国有独资企业投资的全资子公司应当归属于母公司的税后利润和从投资控股参股企业实际分得的股利、股息,作为投资收益一并计算缴纳国有资本收益。同时,对企业自营业务部分,按单户企业计算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三)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5年以内的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超过5年的按盈余公积、本年度税后利润的顺序弥补。

    第七条  国有股股利、股息。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

    国家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八条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国家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全额上缴。

    第九条  企业清算收入。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家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后的余额全额上缴。

    第十条  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上缴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申报

    第十一条  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应按如下要求申报,并如实填报凉山州州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详见附件)。

    (一)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据经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有关规定一次性计算申报。并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国有独资企业拥有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应附经审计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的上一年度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类似机构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国家出资的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并附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及类似机构的决议文件和经过审计的企业年度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在签订转让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由转让产权(股权)的国家出资企业或相关预算单位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资产评估报告和产权转让批准文件等资料。

    国家对转让境内外上市企业国有股权所得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在管理人编制并经有关部门审定通过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20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企业清算报告、审计报告和清算批准文件等资料。

    (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企业或单位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国家出资企业申报应缴国有资本收益,按各自监管关系,向预算单位申报,同时抄报州财政局。

    第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由于国家和州政府重大政策调整,或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缴利润的,企业应经预算单位向州财政局提出申请,由州财政局报经州政府审批,经批准减免的应缴利润全部转增企业国家资本或国有资本公积。

    第四章  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审核解缴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在收到所监管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收益申报表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所监管企业应缴国有资本收益审核意见,送州财政局复核。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的审核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通知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预算单位根据州财政局复核结果,向所监管企业下达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开具“缴款书”,并组织所监管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第十七条  国家出资企业根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通知和“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国有资本收益缴库手续。

    第十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缴库使用财政部颁布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国有资本经营收入”的相关类、款、项、目级科目。国有资本收益错缴的,按照国库管理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对国家出资企业欠缴国有资本收益的,预算单位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正确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完整、正确地申报和缴纳应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第二十一条  国家出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纳的责任人。国有资本收益申报和缴纳情况,作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州财政局、预算单位对州本级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上缴情况有权进行督促检查,检查时可以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有关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缴库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和管理工作中,违法违纪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市国有资本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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