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0/2017-009143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凉山州财政局发文字号
:凉财农〔2017〕143号成文日期
:2017-12-27发布日期
:2017-12-29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财政局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凉山州财政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
《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的通知
凉财农〔2017〕143号
各县(市)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指导各县(市)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凉山州财政局制定了《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和《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00号)要求,切实转变思路,把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在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区大力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二、各县(市)财政部门要立足实际大胆创新,牢牢把握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这个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核心,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多元化的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今年有改革任务的2个县(市),务必在年底前建立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出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并兑现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
三、目前,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相关推进情况已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考核结果州上将作为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予以考虑。各县(市)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要求,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确保顺利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凉山州财政局
2017年12月27日
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充分调动县(市)和广大农民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指导各县(市)建立精准补贴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要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在完善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精准补贴机制。
第三条 州、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各级水利发展资金、水费收入等用于精准补贴,建立多元化的精准补贴机制。同时,配合发改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制定差别水价政策等,配合水利部门明晰农业水权,制定用水定额等。
第四条 各县(市)要合理确定水价和用水定额,对定额内用水的提价部分由财政给予精准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定额内用水成本与运行维护成本的差额确定。超定额用水不再予以补贴,并逐步实行累进加价制度。
各县(市)要根据作物种植情况分类制定补助标准,重点补助粮食作物,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具体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五条 精准补贴的对象为农户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重点补贴种粮农民。精准补贴可先统一补助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由其分别补助到合作组织成员,具体对象和方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县(市)要切实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年度实际落实精准补贴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100%。
第七条 精准补贴资金要核算到用水户,补助方案由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交县(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市)精准补贴办法,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日起30日后实施。
凉山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水价改革,促进农业节约用水,充分调动县(市)和广大农民参与农业水价改革的积极性,指导各县(市)建立节水奖励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5号)等制度办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市)要按照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的原则,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农民群众节水积极性,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节水奖励机制。
第三条 州、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多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各级水利发展资金、水费收入等用于节水奖励,建立多元化的节水奖励机制。同时,配合发改部门核定供水价格、制定差别水价政策等,配合水利部门明晰农业水权,制定用水定额等。
第四条 各县(市)要合理确定水价和用水定额,对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或采取节水措施、调整种植结构节水的要给予奖励。节水奖励补助标准由各县(市)自行确定,要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支持力度。
第五条 节水奖励的对象为农户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节水奖励可先统一补助到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再由其分别补助到合作组织成员,具体对象和方式由各县(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各县(市)要切实落实节水奖励资金,年度实际落实节水奖励资金占改革实施区域需要落实资金的比例必须达到50%以上,力争达到100%。
第七条 节水奖励资金要核算到用水户,补助方案由村组集体或农民用水户合作组织交县级相关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
第八条 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县(市)节水奖励实施细则,报州财政局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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