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0/2021-00900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发文机关

      :凉山州财政局
    • 成文日期

      :2021-09-01
    • 发文字号

      凉财规〔2021〕1号
    • 发布日期

      :2021-09-05
    • 有效性

      :有效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凉山州财政局 发布日期: 2021-09-05 10:3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凉财规〔2021〕1号

    各县(市)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州专利资助资金的管理,促进我州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现将修改后的《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凉山州财政局     

    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日    

    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凉山州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加快自主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调动和鼓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提高我州专利申请的质量和数量,根据《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专利申请相关政策专项督查的通知》(川知办〔2018〕87号)、《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关于开展知识产权资助工作专项核查的通知》(川知促办〔2020〕105号)、《省市场监管局 省知识产权中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川市监函〔2021〕234号)等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是指州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资助我州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授权发明专利的资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三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由凉山州财政局和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州市监局)共同管理,按照“自愿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重点资助、不重复资助、按年度资助”的原则资助。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资助申请的受理、报批、兑付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资助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发明、PCT专利已获授权的凉山州境内单位(以注册地为准)和个人(以身份证为准),且《专利申请请求书》上申请人地址在凉山州境内(多个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的可以申请资助。

    第五条  资金用于资助我州技术起点高,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州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和经济困难申请人的授权发明专利。

    重点和优先资助我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  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做好专利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获得的资助资金应全部用于补助申请该专利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七条  获授权的发明专利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同一申请人或单位申请资助资金,年度累计不超过50000元。同一重点单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骨干企业)申请资助资金,年度累计金额不超过100000元。

    申请资助企业不属于重点单位,申请资助金额累计超过50000元的,需提交专利转化实施效益显著的相关证明材料(专利技术对本领域和本行业技术进步有较大带动作用;专利技术或产品属于我州特色优势产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技术、关键设备;专利已实施成功并实现产业化,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直接经济效益其年利税额达500万以上),经审批后可适当增加资助额度。

    一件专利申请(相同技术方案同时申请发明、PCT专利,视为一件申请)只能享受一次资助,已享受省内外其它形式专利资助的,本资助资金不再资助。

    第三章 资助申报

    第八条  以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资助年度,在此期间获得授权的发明、PCT专利可以申报当年的专利资助。

    第九条  申请人应于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内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所在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初审后一周内报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提交:

    (一)《凉山州专利资助申请表》(可在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下载)。

    (二)《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收费收据(收费票据中注明官方规定费用,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三)国(境)外专利费用清单。

    (四)专利申请人证明材料复印件:单位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个人须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

    提交以上申请材料时,复印件需由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校验原件。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统一使用A4纸张装订。申请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受理后不退还,申请人自行留档。

    第十一条  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专利资助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统一汇总后报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属企事业单位可将材料直接报送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  州财政局会同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报的资助申请、金额进行审定,专利资助资金以申报先后顺序为准,当年资助资金用完为止。经批准的专利资助申请、金额,在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7天,由州财政局将当年资助经费全额下达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后统一转账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申报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的,以及非正常专利申请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行为,一经查实,除全额追回其资助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资助申请。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正式实施,原《凉山州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凉财规〔20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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