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源县支持农产品“产销”分离 销售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56/2024-010006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盐源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盐府发〔2024〕6号成文日期
:2024-05-09发布日期
:2024-05-10有效性
:有效
盐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源县支持农产品“产销”分离 销售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盐源县支持农产品“产销”分离 销售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盐府发〔2024〕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县属各事企业单位,垂管系统驻县各单位:
经十五届盐源县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盐源县支持农产品“产销”分离销售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盐源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9日
盐源县支持农产品“产销”分离销售企业发展壮大奖励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关于持续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要求,支持村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推动盐源县从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型升级,根据《凉山州支持服务业发展十二条政策(试行)》《盐源县支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扶持对象
注册地在盐源县辖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及升规入统在本县,经审核认定后同盐源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相关协议的农产品“产销”分离成立的销售企业。
二、扶持标准
(一)销售产值奖补。农产品生产主体实现“产销”分离并成功入统的销售企业,根据年度营业收入给予扶持奖补。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以上的,按营业额千分之三的比例给予扶持奖补;年度营业收入未达5000万元,则不给予扶持奖补(年度营业收入认定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为准)。
(二)设立店铺奖补。企业在州外设立农产品销售专卖店,给予0.5万元奖补;凡在港澳台地区、北京、上海、广州、成都等大中型城市设立农产品销售专卖店的,给予2万元奖补(农产品销售专卖店的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并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时间一年以上)。
(三)其他普惠奖补。企业符合其他政策的可享受其他奖补,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四)协调办公场所。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产销”分离销售企业协调在县城内必要的国有办公用房,该房租享受“三免两减半”政策。
三、审核程序及兑现办法
(一)县财政每年预算财政资金300万元,用于扶持盐源县农产品“产销”分离成立销售企业专项补贴,盐源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建立专账管理,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考核使用。
(二)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的企业向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当年营业收入提前达到5000万元后,企业可按季度向县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年度、季报都需提供考核申报依据。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组织财政、商务外事、统计、税务、市场监管部门对符合奖补条件的企业进行核查,测算所需资金总额后报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经审批同意后,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兑现,并完善相关手续。
(三)每次所得政府扶持专项补贴资金,需扣留10%作为营收目标保证金,完成年度营收目标任务后补发。
(四)纳入该项奖补政策的企业,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五年内不允许退出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名录库,由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追踪考核。
四、附则
(一)若农产品“产销”分离销售企业存在虚报冒领奖补资金的情况,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有权追回所有已兑付补贴。
(二)本细则由盐源县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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