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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56/2025-040002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盐府办函〔2025〕2号成文日期
:2025-01-06发布日期
:2025-01-09有效性
:有效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盐府办函〔2025〕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盐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盐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切实改善农村水环境,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民宿及农村餐饮业产生的污水经论证达到相关要求后,可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废水等非生活污水不得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体,负责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日常巡查、运行和维护等管理工作,负责明确运维管理模式、运维单位,保障运维管理经费,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定期向盐源生态环境局报送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标情况,指导并监督村、农户按各自的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七条 盐源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城市管理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的指导工作。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落实全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执行《关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577号),指导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加强运维资金绩效监管。
第八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盐源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农业农村、发改、财政、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科学合理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模式。对于污水处理能力达到20吨/日及以上规模、工艺比较复杂的污水处理设施,鼓励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作为运维单位,可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统一运维管理。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户用污水处理设施等),根据当地实际,采用属地乡镇(街道)或村(社区)自行运维管理模式,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委托专业企业运维的,委托方应与运维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载明运维服务的范围、内容、目标效果、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明确设施交付条件,界定不可抗力。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理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要求相关人员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执行预防跌落、禁止违规密闭空间操作等措施,特别要注重户用设施安全,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理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每半年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五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日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盐源生态环境局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盐源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污水达标排放。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作用,引导农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资金保障,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初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大运维管理资金筹措力度,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会同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五条 盐源生态环境局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反馈相关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第二十六条 按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等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估机制,并参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相关工作指南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二十七条 盐源生态环境局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盐源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盐府办函〔2022〕158号)同时废止。
盐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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