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喜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米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54/2025-010053主题分类
:人口计生、妇儿工作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喜德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喜府发〔2025〕53号成文日期
:2025-07-07发布日期
:2025-07-08有效性
:有效
喜德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米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的通知
喜府发〔2025〕53号
各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相关部门:
《米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喜德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7日
米市水库工程建设征地移民人口界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移民安置及补偿补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凉山州喜德县米市水库枢纽及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川府函〔2019〕54号)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人口是指水库淹没影响区、枢纽工程建设区、集镇新址占地及专业项目处理区域等(以下简称“建设征地区”)征地需搬迁安置或生产安置的人口。
第三条 移民人口包括搬迁安置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一)搬迁安置人口。指居住在居民迁移线范围内的人口和居住在迁移线外受影响按规定需要搬迁的人口。具体包括居住在米市水库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范围内的人口,塌岸、滑坡、孤岛、浸没等建设征地影响区需要搬迁的人口,等级公路及库周交通复建、集镇新址建设需要搬迁的人口,库边地段因建设征地影响失去生产生活条件需要搬迁的人口。
(二)生产安置人口。指因工程建设征收或影响主要生产资料(耕园地),需进行生产安置的人口。
生产安置人口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被征收的耕(园)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该村民小组人均占有耕(园)地的数量计算。生产安置人口落实到户到人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 移民人口界定
(一)新出生及收养人口
1.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移民户符合生育政策新出生的人口可纳入移民人口。
2.本办法公布之日前,移民户中符合领养条件并在公安机关办理了户籍手续的合法收养人口可纳入移民人口。需提供县级及以上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二)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的婚嫁人口及子女
1.合法婚嫁且户籍已迁入建设征地区的人口属移民人口,或者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需要在移民人口确认之前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户籍迁入建设征地区的,可纳入搬迁安置人口。
2.因婚嫁随迁到库区移民户的人口中,随迁父母丧失劳动力、随迁子女尚未成年的,户籍已迁入建设征地范围内,且搬迁前后一起共同生活的,纳入移民人口;因婚嫁随迁到库区移民户的其他人口,不纳入移民人口。
3.婚嫁并长期居住在建设征地区外但户籍未迁出建设征地区的人口,本人纳入移民安置人口,其配偶及子女户籍在征地区外的不纳入移民人口,对符合生育政策出生未入户的子女,如入户到建设征地区范围内的,可纳入移民人口。
(三)在校学生和大中专毕业生
1.原籍在建设征地区内的在校学生,因就学户籍迁出征地区的,需要提供佐证材料(出具户口簿、户口转移证明和学生证)并经就学所在地教育部门、原籍所在地村、乡(镇)、县签章确认后,可纳入搬迁安置人口。
2.实物指标调查时已登记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在搬迁安置时未毕业的,按移民人口对待。
3.未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学生,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户籍迁回原籍的,可纳入移民人口。
(四)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
1.农村移民户中的非农业人口,需随整户搬迁的,可纳入搬迁安置人口。
2.建设征地区内原有农业户口,因购买了商品房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仍居住生活在农村且以承包地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纳入搬迁安置人口。
(五)其他人口
1.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区内,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退役回原籍和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及不符合转业安置条件的士官,可纳入移民人口。
2.原户籍在建设征地区内,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正在服刑人员,可纳入移民人口。
3.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已经死亡的人口不纳入移民人口。
4.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前原搬迁户中户口已迁出的人口,不纳入移民人口。
5.户籍虽已从外地迁入建设征地区内,但在征地区内无房且无承包地的人口,不纳入移民人口。
6.户籍从外地迁入挂靠在建设征地区内非直系亲属户籍上,在征地区内无房且无生产资料的人口,不纳入移民人口。
7.户籍在建设征地区内的农业人口,在规定的搬迁安置期限内已被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录(聘)用为正式人员的,以及符合《兵役法》就业安置条件的现役军人不纳入生产安置人口。
8.在建设征地范围内有房无户,且户籍一直不在该房屋所在地的,不纳入移民安置。
第五条 在实物指标调查登记时,夫妻双方分开登记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按一户计算;未到法定婚龄或未婚子女分开登记的,如搬迁时还生活在一起且未结婚的,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按一户计算。
第六条 符合新增移民人口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报县水利局、项目业主、移民综合设代、监督评估单位审查后,可纳入移民人口。
第七条 搬迁人口界定截止时间
2019年3月19日(因省政府“停建通告”下达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后至搬迁截止时间前,在原调查户中漏报登人口、合法新生子女、婚入人口、收养人口纳入搬迁安置人口。搬迁安置人口界定截止时间为2027年6月30日。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米市水库指挥部组织另行研究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至米市水库搬迁安置完毕后自动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米市水库指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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