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西昌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 索引号

      :009050041/2025-050005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文件种类

      :命令(令)
    • 发文机关

      :西昌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西府规〔2025〕5号
    • 成文日期

      :2025-12-29
    • 发布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

      :有效

    西昌市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 西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31 08:5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西府规〔2025〕5号

    当前,我市已进入森林草原防火期,为切实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禁火时间内,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市人民政府或者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

    六、林牧区施工单位、进入林牧区人员和林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七、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命令规定,在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命令规定,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或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该命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并组织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九、本禁火令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2,0834-2168750。

    西昌市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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