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格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普格县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来源:普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05 15:1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四川省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凉山州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方案》要求,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决定在全县开展存在安全隐患的餐饮等经营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电”)工作。

二、总体要求

坚持“应改尽改、愿改促改”原则,建立“政府引导、属地负责、部门协同、企业服务”工作机制,开展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电”,努力实现全县餐饮等场所用电全覆盖。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三、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

按照“应改尽改”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因地制宜,主要实施“瓶改电”,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全部实施“瓶改电”。按照风险隐患等级,分三类进行改造(即:重点改造类、有序改造类、其他改造类),其中,将风险隐患较高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列为重点改造类,明确要尽快完成改造任务。

(二)优惠政策

以“省市县(区)补贴40%,企业承担30%,用户承担30%”为原则,推动“瓶改电”工作。

1.补贴范围。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的现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符合改造条件的餐饮场所,及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符合改造条件的商业用户,自文件印发日至2024年4月30日至6月10日期间,向电力公司提出改造申请的,可享受补贴政策。申请时间的认定,以“瓶改电”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受理改造申请时间为准。6月10日以后申请的用户和截止6月25日还未完成改造并通过竣工验收的用户不再享受优惠政策。但应改尽改类用户仍需在时间节点内完成改造。

2.补贴原则。由用户先行支付产权范围内的改造费用和电热炊具费用。对实施了一户一表(以供电公司开户名为准),容量在160KW及以下的商户不再进行改造申请,原则上由商户限时自行整改费用自理。容量在160KW以上的商户通过向电力公司提交改造申请表,按照“政府补贴一点、企业承担一点、用户承担一点”的政策进行改造。补贴部分,由改造用户向电力公司提出申请,由“瓶改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用户改造投入成本的4:3:3比例进行补贴,户均补贴金额不超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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