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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5/2024-010006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发文机关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成文日期
:2024-05-21发文字号
:宁府发〔2024〕6 号发布日期
:2024-05-30有效性
:有效
宁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府发〔20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宁南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为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健全长效机制,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凉山州农业农村局 凉山州自然资源局 凉山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流程的通知》(凉农发〔202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集镇规划区、各镇新农村规划点、移民安置点、新建项目以外的新建、改(扩)建使用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和建房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中村民是指具有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常住户口的农村村民。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建房应当符合县、镇、村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农村村民结合旧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闲置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
第六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是否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和使用权的身份界定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资料为基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为前提。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建房选址应符合镇村国土空间规划,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不得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影响范围内,不得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坚持节约集约合理利用土地,占用农用地的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注:林地、草地属农用地其中之一,涉及占用林草地的,需提前办理征占用林草地手续后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农用地转用手续严格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全面启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农用地转用业务系统的通知》(〔2022〕-462)执行,未利用地参照农用地手续办理。
第九条 征占用林(草)地手续严格按照《森林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执行。
第二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
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申请、审批台账,完善宅基地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农户申请。农户提出宅基地书面申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农村宅基地建房书面申请,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并提供其户籍证明、身份证等其他相关材料。
(二)初审。村民小组收到农户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
(三)复审。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委会会议对各村民小组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等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村民小组并说明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进行5日公示(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上报镇人民政府。
我县村级审核(初审、复审)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村级组织重点审核材料真实有效、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符合本县国土空间规划,镇级、村级片区国土空间规划,材料审核后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示栏进行5日公示(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人民政府。
(四)审查。由镇人民政府对各村上报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表》和相关材料等进行综合审查(涉及交通、公安、林草、水利、电力、生态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报片区自然资源所、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对申报人申报情况进行联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镇人民政府根据审查、审核结果,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复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情况;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五)审批。片区自然资源所通过审查对符合建设需求的申请户签署规划意见;各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人民政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建房户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进行5日公示(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批准意见,符合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三条 原拆原建的宅基地审批前,镇人民政府相关人员到场明确原老宅基地周边地类,对改(扩)建等涉及新占农用地的部分做好农转用手续;异址新建审批前镇人民政府按相关要求做好农转用手续,农转用手续完成后方能进行审批。(其中,涉及占用林草地的需先办理征占用林草地手续,取得“准予农村宅基地占用林草地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再进行农转用)。
第三章 宅基地审批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保护耕地、优化环境、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要科学合理规划村庄点、村庄规模兼顾本村经济发展,组织引导村民集中居住,鼓励村民建房向中心村集聚。
第十六条 审批宅基地严格执行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十不准”要求。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9.不准在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建房。
10.不准违法审批占用林草地建房。
第十七条 对耕地、水源和电力保护原则。
(一)禁止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定的禁止建设区内审批宅基地。
(二)合理保护水源,不准在基本农田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批建房屋,应合理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闲置地。
(三)严禁在水利工程、河道管理范围、水岸线管理范围、山洪危险区内审批建房。
(四)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需避开以下电力设施保护区。
1.宅基地审批建房选址需避开下列电力设备保护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交流500千伏、直流500千伏20米;直流800千伏、交流1000千伏、直流1100千伏30米。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宅基地审批选址涉及在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要求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八条 宅基地审批选址严格执行公路旁建房要求。
凡申请在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及高速公路旁建房的,其房屋建筑滴水或围墙外部与公路边沟外缘的距离分别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村道不少于5米,高速公路不少于30米。
第十九条 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环保要求。
(一)在集镇有污水处理站的宅基地建房,生活污水经排污管网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分散式的宅基地建房,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
(二)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镇环卫部门处理,不得随意倾倒和焚烧处理。
(三)选址不得位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四)选址距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的工业企业要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具体距离以环评文件和行业要求的卫生防护距离为准。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建房,必须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建房;各镇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选址管理,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建房村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批准用途。
第二十一条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妥善处置,结合实施镇村规划、新农村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对多占、超占、乱占宅基地等按照规划进行逐步调整。
第二十二条 在遵循农民意愿并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村集体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宅基地整治,整治出的土地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乡村产业发展。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要全部用于农业农村。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包括转让和出租。
第四章 宅基地申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宅基地审批严格实行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批甲建乙、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本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闲置地,统筹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村宅基地,并应当退出原宅基地和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宅基地申请条件。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生产生活资料的收益、分配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的村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申请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3.现住房影响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原住房破旧危险,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扩建或迁建的。
5.因婚姻等原因,确需分户另行建房,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
6.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批新建、改(扩)建宅基地。
1.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空挂户。
2.不用老宅基地、空闲地而占耕地的;不利用荒山、荒地、劣地而占好地的。
3.将原有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4.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超过规定面积标准或已能够满足解决分户用房需要的。
5.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长期空置的。
6.土地权属不清的。
7.违法用地未作出处理的。
8.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
第三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用地标准。
新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住房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户按5人计算。
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
改建、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
第三十一条 农村宅基地的流转管理原则。
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流转给无宅基地农户,或流转后合并宅基地面积不超过规定标准的农户,一律不允许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或组织;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土地从事非农建设;农村村民房屋售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后,其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让给买受人,宅基地所有权不变,买卖双方宅基地享有面积均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二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第五章 宅基地审批和建设管理
第三十三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依法申请报批,未经批准的,不得动工建设。
第三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建房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在2年内完成建房,若在审批时限内未完成修建的,需停工进行重新申报,待审批后方可续建。
第三十五条 涉及项目建设的农村村民建房要按宅基地审批管理进行审批后方能修建,审批管理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放线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房必须严格按照统一规划要求和外观风貌标准进行建设。为保证村民按审批要求建房和复垦,拟建房村民向所在镇人民政府缴纳相应的“建房复垦保证金”,并签订建房及复垦承诺。保证金具体金额由镇人民政府视情况自行拟定。
第三十八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由培训合格的乡村建设工匠或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统称承揽人)施工。
建房村民委托承揽人施工的,应当与其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鼓励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为施工人员购买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县住建局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九条 建房村民对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依法承担主体责任;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者个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四十条 农村住房所有权人是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住房所有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按照约定承担住房使用安全责任。
农村住房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设计用途或者依法批准的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定期检查、维护住房并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得擅自加层、擅自变动住房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实施其他危害农村住房安全的行为。
农村住房不得随意改变用途,确需转为经营用途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
第四十一条 建房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将开工日期、施工合同、承揽人、设计图纸等信息报辖区内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在开工前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第四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依法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规程施工,落实安全施工措施,形成施工记录。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住房建设和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村民办理农村住房建设审批手续,可以提供代办服务;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开展农村住房建设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四十四条 宅基地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地上三层,各镇在审批时可根据发展需要对建筑层数进行统一规划。“吊脚楼”要算入建筑层数,地下室不计入建筑层数。
第四十五条 建设三层及以上的农村非低层住房,建房村民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施工。
第四十六条 农村住房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先批后建、因地制宜、生态环保的原则,符合安全、适用、经济、环保、美观的要求,严格执行抗震设防要求和建设质量安全等标准,满足村民生活生产需要,体现当地历史人文、地域特色和乡村风貌。房屋外观风貌采用统一的“蜀风桑韵”地方特色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四十七条 为提高农村房屋的抗震能力,有效减少地震灾害,减少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农村村民建房(包括集镇建设),住房类必须严格按照《安全住房》要求进行修建。
第四十八条 年度审批农村宅基地建房前,镇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内上年度审批的宅基地审批和建房情况进行逐户检查验收,并书面上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相关部门对各自负责的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情况实施督查,督查合格的,同意镇按户退还村民“建房复垦保证金”;对督查不合格的,责令镇对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暂停该镇下一年度的宅基地建房审批。
第六章 监督和执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村级组织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各类违法行为,并将情况上报镇人民政府,将违规违建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五十条 各镇包村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包村的建房情况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劝阻、早报告。各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从源头上依法查处各种违建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
第五十一条 县级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合巡查督查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用地选址、用地审批的同时,应及时发现所辖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违法占地的苗头,并及时予以制止,要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从源头上杜绝未批先建、少批多建、批住房建其他、建新不拆旧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三条 各镇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对拒不执行监管要求违规、违法建房的行为,镇人民政府可依法依规对其进行执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为依据,对农村宅基地审批、建设、管理等环节中出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宁南县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申请审批表
2.宁南县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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