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 索引号

      :009050045/2024-019001
    •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 发文机关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4-24
    • 发文字号

      无文号
    • 发布日期

      :2024-05-07
    • 有效性

      :有效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来源: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4-05-07 15:1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宁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将《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南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并依据此次拟征地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二、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公示,自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5月25日止。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在本公告公示期内书面向宁南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听证申请,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三、本方案公示期满后5日内,由宁南县自然资源局会同项目涉及的宁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特此公告。

    附件: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附件:

    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南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标准,并依据此次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定。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一、征收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宁远镇天鹤村一组集体土地。拟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0.8582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0.8180公顷,建设用地面积0公顷,未利用地0.0402公顷。

    二、征收目的

    本次拟征收土地用途为宁南县2024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土地。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本项目的征地补偿费按照《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宁南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宁府发〔2023〕12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执行。

    (二)被征地农民安置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安置对象为征地所在村组且失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

    四、其他事项

    (一)由宁南县自然资源局会同项目涉及的宁远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搬迁腾地的、逾期不搬迁腾地的、拒不领取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将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处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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