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5/2019-040070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督、安全生产监管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宁府办函〔2019〕70号
    • 成文日期

      :2019-12-19
    • 发布日期

      :2019-12-20
    • 有效性

      :有效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9-12-20 11:1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府办函〔2019〕7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宁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9日

    宁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障建设资金使用的安全、合理、有效,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应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均应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实施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被审计单位和相应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六条 审计机关审计终结后,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

    第二章 审计职责、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总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概(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四)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五)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六)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七)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

    (八)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十)建设项目绩效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负责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相关人员配合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时,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应当接受审计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的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电子数据:

    (一)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资料,设计、施工、竣工图纸,施工图审查文件和工程变更资料;

    (四)隐蔽工程、现场签证、设备材料检验、工程质量检验、工程结算等资料;

    (五)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资料;

    (六)工程质量验收、项目交工验收、工程(造价)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审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工程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有关人员、单位签名或者盖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审计机关可以依据适当、充分的证据,依法作出审计结论。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按照下列方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一)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建设和管理情况实施跟踪审计或者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二)对政府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可以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者单项工程结算审计;

    (三)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特定事项,可以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并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工程结束后三个月内向审计局提供审计资料,不得延误审计,并对提供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情况作出书面承诺。竣工决算审计资料被审计单位先要自审、复核加盖单位公章,同时相关责任人签字认可后,才能向审计局提交审计资料。项目实施中需变更的事项,应事先向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应派员进行现场取证予以核实。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全面履行监督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被审计单位、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社会中介机构串通舞弊的;

    (六)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出具虚假审计结果,隐瞒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审计机关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根据《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照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工程质量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九)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局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县人民政府裁决,县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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