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5/2025-010009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宁南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宁府发〔2025〕9号
    • 成文日期

      :2025-12-16
    • 发布日期

      :2025-12-18
    • 有效性

      :有效

    宁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宁南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18 15:01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宁南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府发〔2025〕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各单位:

    《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宁南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扎实推动乡村建设行动,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促进乡村生态振兴,大力改善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所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是指城镇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包括污水收集系统、预处理设施、生态处理设施、生物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 严格限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水种类。屠宰、养殖、酿酒、泡菜、豆制品等行业和中型及以上规模餐馆产生的废水不得直接进入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为主、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原则,实现“设施完好、运行稳定、水质达标、效益持续”目标。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主体责任,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看护和管理,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建立设施运维管护协调机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保障运维管护经费,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第七条 宁南生态环境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的指导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落实污水处理设施用电优惠政策,指导有条件的乡镇探索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收费机制。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资金保障机制。

    第八条 按照“谁建设,谁主管”“谁使用,谁运维”“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具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日常管理工作。

    宁南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县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和排放水质达标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至少每半年集中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水质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九条 推行户用户管,实行集体统管,探索企业代管的运行维护机制。单个户用式三格化粪池类小型设施由受益农户自行管护。对于规模较小、工艺相对简单、操作简便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设施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村“两委”为主体自行运维。污水日处理能力200吨以上或技术含量较高、操作性较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由县政府公开选聘第三方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运维主体,科学合理的确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模式和运维保障机制,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条 运维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定运维手册、操作规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运维管护队伍,鼓励优先聘用当地村民对污水处理设施运维进行辅助管理,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十一条 运维单位应建立运维管护台账制度,管理台账应包括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运输、处置等内容。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监测。镇为运维主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统一监测。排放出水必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CODcr)和氨氮。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以下的设施,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定期抽测;对设计处理规模20吨/日(含)—500吨/日的设施,上、下半年各监测一次,全年两次;对设计处理规模500吨/日(含)以上的设施,按照排污许可要求开展监测。出水水质按照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26—2019)中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运维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自行或委托有实力的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镇人民政府或村“两委”作为运维单位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委托专业企业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或综合利用。鼓励对污泥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四条 运维单位不得擅自停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检修等原因确需停运的,应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停运时间、应急措施等。

    第十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运行不正常的,运维单位应在24小时内向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限时完成问题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于进水水质、水量发生显著变化,可能影响设施出水水质的,运维单位应保留原始数据并立即采取应对措施,保障达标排放。

    第十七条 运维单位应定期向委托方报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的运维管护情况。

    第十八条 运维单位应在设施所在地公示运维单位名称、责任人、运维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第十九条 采用属地自行运维模式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条 镇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财政事权,加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污水处理设施长效运行。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要加大运维管护资金筹措力度,按照“村民出一点、集体筹一点、政府补一点”的资金统筹模式加强宣传,制定筹资标准,健全资金筹集管理机制,建立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多元保障机制。按照“污染付费”原则,探索随自来水费征收污水处理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付费、村(居)民约定付费等机制,综合考虑群众承受能力、污水治理和运行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加强对处理设施运维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抽查。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辖区内各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护情况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考评。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工作,发现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排放水质不达标等情形的,应依法对运维单位进行查处,并督促采取有效措施限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全县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单位开展考核评估,考核结果作为拨付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宁南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宁府办发〔2022〕32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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