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索引号
:009050055/2016-010033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文件种类
:意见发文机关
:冕宁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冕府发〔2016〕33号成文日期
:2016-06-28发布日期
:2016-06-30有效性
:有效
冕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指导性意见
冕府发〔2016〕3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深化农村体制改革,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性意见,请各乡(镇)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集体地界界定问题
确权登记范围在村民小组集体地界以内。组集体土地边界,以乡村组实地确定的村组界限为准。
二、关于发包方界定问题
村民小组是土地承包的发包方。村民小组发生合并,以合并后的村民小组为准,并注明合并前的村民小组名称。
三、关于承包方界定问题
(一)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确权登记的承包农户是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农户、并且现在还存在的农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自然消亡,或者全家自愿申请将承包地全部退回发包方(合作社)的农户除外。
(二)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以后,经承包农户家庭内部成员协商,自愿分户,承包地划分明确,且形成书面分户协议,老户和新户均作为承包农户。
(三)承包农户代表。
承包农户代表是指由以家庭承包农户全体成员公认或推举代表该承包农户全权处理土地承包及相关事务的家庭成员,一般为该农户户主。承包农户代表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已经死亡的不能作承包农户代表。家庭有非农业人口的,以农业户籍成员作为承包农户代表。
四、农村人口问题
(一)农村土地原承包人口(原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当时的农业户籍上人口划分田、旱地)为准。
(二)农村土地承包家庭共有人口(1999年二轮土地承包发证时,到目前农业户籍上所有家庭的总人口)。
1.挂靠户的人口不能列为家庭共有人的人口。
2.婚嫁产生人户分离农村土地共有人确定的问题。在原户籍处有承包土地户口迁出的,由原户籍地负责衔接,在原地登记,迁入地不登记;无承包地的,按迁入地登记。
五、农村承包农户分家问题
(一)从原农户分出的新户必须具有公安局派出所核发的该村民小组农业户口本。
(二)农户因离异或家庭子女成家等原因分家另立户主,承包地未分割的,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三)承包户分家,承包土地已经分割的,以分割后各方认同的方案,变更登记给分户后的农户。
六、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确权界限
(一)以1982年农村包干到户划分土地为基础,到目前还存在的土地以实际面积现状进行确权登记。
(二)农村自留地和饲料地问题。
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划给农户的自留地和饲料地,要确权登记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地块上注明“自留地”或“饲料地”字样。
(三)开荒地问题。
1.围绕原承包地周边田地角开荒无边界争议的,直接进行确权登记给原承包农户。
2.私自在集体统一土地上开荒的土地(成块的土地) ,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同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开荒地,只作登记不确权。以存档备查。
3.国家建设投资整理的土地,分到农户头上的土地,只登记,不确权。同时,登记簿中注明“国家建设投资”字样。
4.已经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未依法办理占地手续的承包地,应按原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5.新建房屋占用承包地的,旧宅基地拆出除复耕后,将作为承包地确权登记。
(四)自然灾害(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原承包土地复耕耕种的问题。
1.农户自己复耕的,在不影响防洪及河道等安全的前提下,按原承包土地确权登记。否则,不予登记。
2.别人复耕的,不影响防洪及河道安全又无争议的,按开荒地登记处理。如有争议,不登记备案。
(五)四至边界被破坏的问题。
因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理、水土流失、土地流转等原因,造成四至边界被破坏的承包土地,其地块位置由涉及农户协商,面积以土地承包面积为基数,按比例将实测面积确权登记到农户。
(六)不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范围。
1.已经领发了《林权证》、《草原证》的原承包土地,不再进行确权登记。
2.在集体林和国有林上开荒的耕地,不属于登记确权的范畴。
3.在国有土地上,影响防洪安全的河坝内开荒以及在林地、草原地内开荒的,不得进行确权登记,对开荒的农户要按照相关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4.土地已经征用并已经支付农户土地补偿款项费用的承包地,征而未用的土地,农民暂时耕种经营的,既不作为集体机动地登记,也不作为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
5. 承包农户将承包土地出租给个人或单位,将土地现状改变较长时间无法恢复农业生产或无法恢复生产的,承包土地暂不确权处理。
6. 新农村建设用地处理问题。农户承包地变为农村集体用地,作不确权处理。
7.纳入城镇规划的承包地,已依法办理征地审批手续的用地,作不确权处理。
(七)暂缓确权的界限。
1.进行土地流转,改变农用地用途的作暂缓确权处理,待土地恢复后再确权。
2.同一块土地有矛盾纠纷未消除的作暂缓确权处理。
(八)农村土地流转问题。
1.依法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力和承包的义务未发生改变,承包经营权应确认在原承包方。
2.互换承包土地问题。
在同一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为了耕种方便。农户之间自愿调换的无争议的,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现状确权登记。有争议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
3.妇女婚嫁带来的土地变化问题。
妇女婚嫁调换耕种的,双方无争议,完善相关手续后,按耕作现状进行确权登记。有争议的按原承包地的承包关系确权登记。
4.承包地转让问题。
承包土地经营权转让是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之间本着自愿原则,在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发包方同意,乡(镇)人民政府鉴证,双方提出变更申请的,可以确权登记给流入方。否则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
(九)用承包地修建生产管理设施的问题。
用承包地修建生产管理设施,不管是承包农户自己修建,还是土地流转后业主修建,凡以后能复耕的,不核减面积,按原承包关系和土地类别进行确权登记。如果以后不能复耕的,不进行确权登记。
(十)举家外出的农户如何完善本次确权颁证相关手续问题。
举家外出的农户,颁证工作成员应通过该农户的亲友、邻居尽快联系,条件许可的,其家庭代表应回家处理确权颁证相关事务。对于不能回家的,承包农户应书面委托在家的亲友、邻居代表代为处理。确实无法联系到承包人的,暂缓登记;由村民小组确权登记工作组成员现场指界、调查、存档,做暂缓确权颁证处理。
(十一)农村集体机动地问题。
1.农村集体机动地,须如实登记机动地田块名称、面积和空间位置,对机动地的承包方式和承包合同,由村民小组报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再向村民公示无异议后,按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2.集体机动地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调查测绘,表册登记,并注明承包对象、承包期限、承包金额。
七、五保户的承包土地的问题
(一)集体指定供养人或由亲友供养的,确权登记给供养人。
(二)集体供养的,其承包土地按集体机动地处理。
八、农村消亡户带来的土地确权问题
(一)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条之规定,因贫困、患病或灾害等特殊原因造成该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所有成员死亡,不给予确权登记。该农户所属的家庭承包土地应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政策规定办理。
(二)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要按原承包农户给予确权登记。
(三)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土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的,发包方有权收回其承包土地。
九、档案、证书、合同等遗失错误的处理
(一)二轮承包台账遗失,有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以证书记载情况为准;没有证书的,走访二轮承包土地时知情人员,由工作组成员与承包农户一道,到地块实际进行指认,经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经公示核实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据实登记。
(二)199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遗失的,由承包农户出具书面的旧证遗失声明,装入该户档案资料袋中存档备查。经公示后,报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三)1999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填写错误的,要查明原因,并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认可,经公示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据实进行确权登记。
十、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一时难以界定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进行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
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指导性意见。由冕宁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其他事项
(一)各乡(镇)应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乡(镇)的指导性意见,报县确权办备案。
(二)本文件中未涉及事项,以及各乡(镇)指导性意见中未涉及事项,由本村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请各乡(镇)同意后报县确权办备案。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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