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工作的意见索引号
:009050055/2016-010058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文件种类
:意见发文机关
:冕宁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冕府发〔2016〕58号成文日期
:2016-09-11发布日期
:2016-09-13有效性
:有效
冕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保障工作的意见
冕府发〔2016〕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等文件精神,妥善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问题,切实保障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一)“两为主”原则。高度重视并做好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级确定原则,州级指导监督,县级具体实施”的办法,以国家、省、州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关于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的精神为指导,结合本县教育资源实际、随迁子女数量及以往招生工作经验,科学合理地制定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和详细的实施细则,统筹安排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二)部门协调联动原则。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涉及面广,影响范围较大,关乎社会公平,备受群众关注。相关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全县适龄儿童、少年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对随迁子女入学相关条件认真把关,坚决杜绝审批入学工作的随意性,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共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三)以人为本原则。做好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要站在维护好随迁子女切身利益的角度制定措施、开展工作,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平等享有升学机会。
(四)监督落实原则。教育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将其列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工作重点,认真抓好落实。县教育局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对各学校教育工作的督导考核。
二、统筹解决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一)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结合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结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未来一段时期学龄人口分布特别是随迁子女分布和变化趋势等情况进行科学预测,在城镇总体规划中预留足够的教育科研用地,科学设置公办学校或调整公办学校布局,满足义务教育发展需求。公办学校班额较大、学位不足的,要根据城乡规划要求,考虑常住人口密度、生源和公共交通等具体情况,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基础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的学位。学校布局调整中闲置的校舍,可通过置换、改造、新建等形式成立公办学校,逐步提高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的比例,有效解决随迁子女入读公办学校问题。公办和民办学校都不得向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
(二)鼓励和扶持举办面向随迁子女招生的民办学校。把民办教育纳入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各种优惠政策,涉及税收以及用地用房、基建、贷款、用气、用水、用电、通信和环保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可请示县委、县政府专题解决。可探索“政府购买学位”、“政府补贴民办学校办学”等模式,对委托承担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民办学校,按一定标准购买学位或给予补助,并要求学校按相应标准减免学生学杂费。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民办学校提高办学水平。
三、适用对象
在我县居住务工的非本县户籍人员子女适用。在我县居住务工的非本县户籍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需由父母或监护人持符合条件的以下证明材料,即有:《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暂住证》、《房产证》或《租住房合同》、《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儿童预防接种卡》、社区(乡、村、组)证明,按照当年全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文件规定的入学条件、办理时限和地点登记报名,由居住地所在县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随迁子女家庭的住房证明和其父母双方的务工或经商证明须在随迁子女入学当年的5月31日前取得。
四、部门职责
(一)县教育局职责。负责联系各职能部门完善全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办法,协调相关各部门建立并完善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机制,督促、指导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二)相关各部门职责。公安局负责依法为进城务工人员核办《居住证》;工商局负责依法为符合条件的进城经商人员核办《营业执照》;房管所负责协助教育部门统一对进城务工人员住房情况予以审查;财政局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经费保障工作;人社局负责配合教育部门核查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出具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
五、相关要求
(一)创新资源配置机制和办学模式。结合各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实际接收随迁子女人数和经济状况,要继续加大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建设投入,并向薄弱学校适当倾斜,切实提高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为随迁子女在城镇就读创造条件。科学规划设置公办学校,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基础上,按照小学就近入学、初中相对集中的原则,进一步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合理新建扩建义务教育学校,为随迁子女就读提供足够空间。实行学校办学经费拨付、教师和校长配置城乡一体化,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鼓励采取合并、一校多区或集团办学等形式,促进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教育资源共建共享,扩大优质教育资源,逐步满足随迁子女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指导。依法审批以接收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探索预防和化解民办学校办学风险的长效机制。指导民办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健全经费保障机制。把符合接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随迁子女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根据免费义务教育学生人数等因素,拨付生均公用经费,核定教职工编制,配置教学设施设备,发放教科书。对不符合当地免费入学条件的,可按上级部门规定的所在学校普通生标准收取书杂费,但不得收取借读费。
(四)规范证明审核。县教育局要按照本《意见》提出的办法,进一步规范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审核办法,明确教育局、学校和相关部门的审核职责,严格审查准入条件,同时要对随迁子女入学证明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
(五)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加大对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县域内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等的综合宣传和政策解读力度,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认真总结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并通过多种形式进行深入宣传和推广,使义务教育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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