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55/2026-010008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冕宁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冕府发〔2026〕8号
    • 成文日期

      :2026-02-03
    • 发布日期

      :2026-02-05
    • 有效性

      :有效

    冕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冕宁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2-05 14:41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冕宁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冕府发〔2026〕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阳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

    《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经冕宁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冕宁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与规范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和技术水平,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促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住建部〔2024〕18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商品混凝土是指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楼)按照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

    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商品混凝土企业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冕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冕宁县商品混凝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销售、使用。

    第五条 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公安、财政、交通、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街道)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商品混凝土的发展应用。

    第六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审批,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销售。

    第七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砂石、水泥等原材料应当通过正规合法渠道采购,配备相应的实验室,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保证混凝土成品质量,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八条 新建、改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搅拌站,应当按照无粉尘污染、低噪音生产、废弃物“零排放”的绿色环保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预拌混凝土现代运输服务体系。

    运输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车辆,并在运行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辆(指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下同)进入城区,应依法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办理通行备案手续,并遵守入城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规定,商品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应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防漏措施,禁止随地冲洗商品混凝土运输车,防止污染城市环境。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混凝土应当使用散装水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州关于推广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冕宁县域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凡混凝土一次性使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所有国家投资项目(包括房建、市政项目,交通、水利、能源大中型以下项目)、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项目、工业厂房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禁止在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

    城镇、农村经营性自建房主体结构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自住自建房主体结构鼓励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四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适用下列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应当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按冕宁县商品混凝土信息价进行造价预算;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设计,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表明等级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未按照规定标明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等级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施工;

    (五)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中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进行监理。

    按要求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与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书面供需合同,并作为建设工程开工的必要条件之一。未经批准不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开工、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商品混凝土的使用量应与施工图相匹配并作为验收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设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配套设置预拌混凝土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并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由相应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认定;

    (四)其它确需在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

    未经批准和认定,不得随意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不得规避和降低质量及有关要求。

    第十六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在浇筑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混凝土运输车停车场地,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的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商品混凝土价格应同州内县市基本持平,原则上不得高于州内同类区县市均价的10%。发改部门对重要民生商品、服务价格变动进行监测;住建部门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协同提供行业数据;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部门联动共同保障商品混凝土信息价合规有效与市场秩序稳定。

    第十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与需求方订立购销合同,不得拟定限制性、排他性条款,并严格依照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需求方供应商品混凝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单方面原因造成另一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因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造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应由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经济损失,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企业进行信用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和发生质量事故的企业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法现场设置搅拌站、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应行业管理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分别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职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办法解释权归冕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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