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美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 索引号

      :009050051/2023-010013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件种类

      :通告
    • 发文机关

      :美姑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美府发〔2023〕13号
    • 成文日期

      :2023-09-16
    • 发布日期

      :2023-09-16
    • 有效性

      :有效

    美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来源: 美姑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3-09-16 16:5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美姑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美府发〔2023〕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力做好我县省级卫生县创建工作,根据《四川省卫生城市和卫生县标准(2022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县城建成区(含巴普镇三个社区以及两个城中村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禁养内容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办公楼、住宅楼、居民社区及街道沿线饲养牛、羊、猪、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二)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束带牵引或者装入宠物笼、宠物袋,并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三、禁养责任

    (一)禁养区域内已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成。违反者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包含居民小区、城中村),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或者食用鸽,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束带牵引或者装入宠物笼、宠物袋,并及时清理其排泄物”之规定,处以没收、拆除、销毁、罚款处罚。

    (二)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8240140(美姑县巴普镇人民政府);

    8242363(美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美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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