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美姑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的通告索引号
:009050051/2023-010013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件种类
:通告发文机关
:美姑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美府发〔2023〕13号成文日期
:2023-09-16发布日期
:2023-09-16有效性
:有效
美姑县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的通告
美府发〔2023〕13号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全力做好我县省级卫生县创建工作,根据《四川省卫生城市和卫生县标准(2022版)》《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县城建成区禁养家畜家禽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养范围
县城建成区(含巴普镇三个社区以及两个城中村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二、禁养内容
(一)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办公楼、住宅楼、居民社区及街道沿线饲养牛、羊、猪、兔、鸡、鸭、鹅等家畜家禽。
(二)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束带牵引或者装入宠物笼、宠物袋,并及时清理其排泄物。
三、禁养责任
(一)禁养区域内已饲养家畜家禽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整改完成。违反者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在城镇住宅区内饲养家禽家畜,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依法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凉山彝族自治州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内(包含居民小区、城中村),禁止饲养家畜家禽或者食用鸽,携带犬只等宠物外出的,应当束带牵引或者装入宠物笼、宠物袋,并及时清理其排泄物”之规定,处以没收、拆除、销毁、罚款处罚。
(二)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关于“拒绝、阻碍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执行。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
8240140(美姑县巴普镇人民政府);
8242363(美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美姑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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