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51/2025-030005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美府办发〔2025〕5号成文日期
:2025-02-08发布日期
:2025-02-13有效性
:有效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
美府办发〔2025〕5号
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十五届县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8日
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政策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是指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以解决本县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和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住房困难的保障制度。
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包括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和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本县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主要采取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两种方式。
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的方式,向县城北、城东、城西三个社区范围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提供住房保障,支持其在美姑城区内的普通住房市场上租赁中小户型住房,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实物配租,是指政府为住房困难家庭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无房户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无私有住房(美姑县内无住房转让记录),未承租单位自管房,从未享受过单位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等住房优惠条件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审核、配租、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政府统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涉及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监督。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负责拟订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建立、完善本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审查核实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公安、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公积金中心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工作。
各乡镇政府和社区要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复审及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无房工作人员和户籍在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内,并在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内居住的住房困难或无房的城镇低保户。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具有本县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户口且居住在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内三年以上(2021年7月30日以前),并被县民政部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
(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县无住房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到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无住房的工作人员(不含借调)和进城务工的;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中符合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适用廉租房租金标准:
(一)户籍在县城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
(二)在美姑县县域内无住房的城镇低保户;
(三)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但尚在轮候的申请家庭。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实行动态调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县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等部门研究拟订,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第三章 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
第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和住房租赁补贴保障面积、补贴标准,政府适时予以调整。原则上3年调整一次,调整时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上级部门规定和周边县(市)的收费标准,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初步拟定租金收费标准,然后会同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居住代表、财政局、发改局和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研究拟订调整方案,最后报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和租赁补贴保障面积均以建筑面积计算。
第四章 申请租赁程序及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单位、社区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
(三)按要求填写《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四)提供由县房管所、不动产中心及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中所属社区共同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或银行近半年流水账明细;
(六)编制卡。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的,由社区、单位对申请家庭资产、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初审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核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根据申请家庭交报的材料完成对家庭人口、住房面积、家庭收入、资产等情况的审核,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入户调查: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组成入户调查小组,对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实际居住人口、家庭资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入户调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公示:申请人所在单位、社区在正式受理申请家庭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入户调查工作。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的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期限为7日。
第十五条 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社区、单位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单位将申请家庭的申请表审核后上报县住建局。
县住建局审核后再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后审批,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委监委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房源和申请人数情况,按照申请人申请房屋先后顺序进行统筹安排。
第五章 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限3年,实行审核制动态管理,同保障户签订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租用期间产权归保障住房部门所有。
第十七条 租赁期届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标准的承租人租房期间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经审核后准予续租,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或部分出资并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按政府采购程序购买物业服务,其物业服务费标准执行政府指导价,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财政、国资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并向社会公布;非政府集中修建,通过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物业服务费用执行政府指导价,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向社会公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时一并公布。
第十九条 租住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应缴纳保障住房租金。租赁按年计取,租金按房子平方收费,每年第一月份一次性缴清当年租金。每年可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保障住房租金标准,调整后的租金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住房租金收费标准:
(一)已取得县民政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金》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租金为1.50元。
(二)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租金为2.5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面分为50㎡(套一)、90㎡(套二)、120㎡(套三)。
第二十条 保障住房承租人除了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自行缴纳各自的水、电、通讯、闭路电线等费用外,还应当负担保障住房公共设施的维护费用,如化粪池、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运费等。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或停发租赁补贴。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条件退回;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累计6个月以上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虚报、隐瞒有关情况,不如实申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的;
(二)提出继续保障申请但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三)承租人之间结婚成立家庭的,应当退回一间公共租赁住房;
(四)保障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或承租或者购买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五)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家庭资产、收入超标,但其他条件符合保障标准且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搬离的,按照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自家庭资产、收入超标的次月起依照公租房租金的2倍标准计取市场租金,签订《续租合同》,进行续租,续租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承租人拒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保障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停发租赁补贴款:
(一)在补贴期内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财产和住房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申报认定其保障资格;
(二)伪造相关证明或租赁协议的;
(三)保障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复核资料或提交资料不齐的。
第二十六条 经审核仍符合保障的,从通过审核之日的次季度起再享受对应的保障,停发的住房租赁补贴不予补发;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款,责令其限期退回获取的补贴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县财政,支出通过预算安排。住房保障单位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维护正常的租赁秩序。
第三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处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用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受理,给予警告,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取消该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的责任;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诚信档案: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下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地方出台新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法规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办理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2.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附件1
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的住房条件,依据《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使用及退出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对象:
(一)具有本县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户口且居住在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内三年以上(2021年7月30日以前),并被县民政部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
(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县无住房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到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无住房的工作人员(不含借调)和进城务工人员;
第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居委会应当做好本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调查摸底、统计、初审、公示。
第二章 申请管理
第四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由户主或者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的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人民政府分配给本单位的数额具体制定分配办法分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包括单身和家庭)只能承租一间公共租赁住房。
第五条 本县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具有本县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户口且居住在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内三年以上(2021年7月30日以前),并被县民政部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
(三)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第六条 新就业人员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满1年;
(三)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已在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四)在本县无私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五)各行政部门优先考虑经政府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
(六)夫妻双方都在美姑工作的以家庭名义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就业地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二)通过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当地城镇户籍的;
(三)在本县已被安置的被征收居民;
(四)已自建、购买商业用房的;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上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第八条 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或银行近半年流水账明细;
(三)提供由县房屋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中所属社区共同出具的无房证明;
(四)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由现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户口簿上所列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证明;
(五)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
(六)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第九条 新就业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根据各自的准入条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个人申请书);
(二)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三)劳动管理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以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用人单位出具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
(六)编制卡;
(七)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县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部门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第十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城镇居民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程序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真实、齐全,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入户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经初审认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住房、资产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
(三)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各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在7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资料、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经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社区、用人单位将申请人的申请表审核后上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为7日。经公示提出异议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在7日内完成复查,并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原因。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对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材料退回各社区居委会、用人单位。
第三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人,按配租方案提供住房保障或者实行轮候,轮候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与公租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中含有优抚对象、军队退役人员、65周岁以上老人、残疾人员、患大病人员的,可优先轮候分配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申请家庭已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签订租赁合同、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愿放弃本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第四章 退出和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体租金标准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定,保障住房租金收费标准:
(一)已取得县民政核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金》的家庭,每月每平方租金为1.50元。
(二)其他家庭每月每平方租金为2.50元。
(三)公共租赁住房面分为50㎡(套一)、90㎡(套二)、120㎡(套三)。
第十五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期限为1年。合同期满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出承租的住房;暂时不能退出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租金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仍不退出的,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出租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同期满后需继续承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统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用人单位提供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明。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有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只限承租人租住,承租人应当按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二次装修、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内部结构及配套设施,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违法活动,不得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损毁、破坏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应当负责维修或者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当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承租人拖欠、拒不支付的,依合同约定处理。单位统一申请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由用人单位履行合同责任先行垫付,再由用人单位向承租人追缴。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承租人应当结清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清退私人物品,通知出租人查验房屋并办理退房手续。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执行期间,可以提前退房。
第二十条 承租人的家庭收入、人口、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动超过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发生变动时,申请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保障对象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障对象告知的信息和审核的结果作出延续、调整或者终止住房保障的决定,并于下月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获得其他形式城镇住房保障的;
(三)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五)不再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不告知的或者经催告拒绝退出的;
(六)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违反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承租人具有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县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居住环境和社会环境。公共租赁住房由其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入住前需与本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安全责任书一式三份,一份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份交签订安全责任书单位、一份自己保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县纪委监委、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改革、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以及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侵害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租赁双方当事人、担保人合法权益的,由县人民政府或者纪委监委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出具或提供虚假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纪委监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取消本单位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服务企业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缴租金或者不按规定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退回、补差租金或者收回住房。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接受承租人委托为其代理转让、出租或者转租公共租赁住房。违反此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最终解释权归美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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