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维护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号)、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政策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人群
(一)具有本县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户口且居住在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内三年以上(2021年7月30日以前),并被县民政部门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无房家庭。
(二)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本县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支付租金能力,在本县无住房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职校(含技校)毕业后到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县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无住房的工作人员(不含借调)和进城务工的。
三、申请流程和材料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单位、社区提出租赁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明;
(三)按要求填写《美姑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四)提供由县房管所、不动产中心及巴普镇城东、城西、城北三个社区中所属社区共同出具的无房证明;
(五)申请家庭成员所在乡镇政府、社区出具的收入证明或银行近半年流水账明细;
(六)编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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