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51/2025-040017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美府办发〔2025〕17号
    • 成文日期

      :2025-06-24
    • 发布日期

      :2025-06-26
    • 有效性

      :有效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06-26 15:0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美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美府办发〔2025〕1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美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4日

    美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四川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凉山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凉山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遭受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县级层面开展的灾害救助等工作。

    当毗邻县(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灾害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推动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高效有序衔接,强化灾害防抗救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全县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与州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直有关部门(单位)、乡(镇)的沟通联络、政策协调、信息通报等,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主要包括:

    (1)协调开展灾情研判、趋势分析及救灾需求评估。

    (2)协调组织救灾款物调拨、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应急救助工作。

    (3)适时调度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动态,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4)协调解决应急救助重大问题,研究提出支持措施,推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与受灾辖区的工作沟通。

    (5)组织开展灾情核查和灾损评估,按要求统一发布灾情。

    (6)督促指导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7)跟踪督促灾害救助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重要支持措施落地见效,做好救灾款物监督和管理。

    3 灾害救助准备

    气象、水利、自然资源、林草、防震减灾、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方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或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和各乡(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提前派出工作组,实地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共享有关信息,重要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本级相关涉灾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的要求,以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统计报送、核查评估、会商核定和部门间信息共享等工作。

    4.1 信息报告

    4.1.1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各乡(镇)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委办、县政府办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在接报灾情信息30分钟内审核、汇总,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县域内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应在7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州应急管理局报告。

    4.1.3 对于干旱灾害,县应急管理部门、各乡(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1.4 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媒体采访等。要主动通过应急广播、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做好预警、灾情等应急信息发布工作。

    灾情稳定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或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险程度等因素,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二、三、四级。

    5.1 响应分级

    5.1.1 一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失踪30人及以上,5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1千户)以上5万间(或1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

    5.1.2 二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8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600户)以上,5000间(或1千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

    5.1.3 三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300户)以上,3000间(或6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5%以上。

    5.1.4 四级响应

    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某一乡(镇)或多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及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80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3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3%以上。

    5.2 响应启动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会商、综合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等级的,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提出启动响应建议。一级响应启动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二级响应启动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三级响应启动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决定,四级响应启动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决定。

    5.3 响应措施

    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工作组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向受灾乡(镇)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乡(镇)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4)县级财政部门下拨急需的救灾资金,支持事发地乡(镇)安排好灾民基本生活。

    (5)督促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6)根据情况,向上级申请支持。

    (7)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乡(镇),或灾害对受灾乡(镇)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大或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各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统筹使用中央、省、州和县财政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受灾乡(镇)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赴受灾乡(镇)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 县应急管理局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全县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6.2.3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中央、省、州和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6.2.4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发改经信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乡(镇)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会同县级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按照四川省有关规定,对受灾乡镇倒损住房进行重点核查和综合评估。同时,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核查情况,结合年度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情况提出有关补助方案,并按规定程序下达资金。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受灾乡(镇)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州应急管理局。

    6.3.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4 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1.1 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综合考虑灾情,按规定程序合理安排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7.1.3 县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应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相关资金,多渠道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求。

    7.2 物资保障

    7.2.1 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完善县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不断提升救灾物资储备能力。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完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灾害发生后12小时救灾物资能及时运抵灾害现场。

    7.2.3 按照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在常规储备基础上,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生产企业信息库和应急生产预签约及应急生产快速启动机制。紧急情况下,预签约企业按照预签协议迅速组织应急生产,提供所需救灾应急物资。

    7.2.4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畅通机制。灾害发生时,除请求上级部门调拨救灾物资外,上级可调用下级救灾储备物资,并在调用后给予补充或经费补助;交通部门应开辟救灾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救灾物资以最快速度运往灾害现场。交通运输部门凭有关免费证明,对运送救灾物资的车辆免收路桥通行费用。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络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并管理覆盖县、乡(镇)级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及时准确掌握重特大自然灾害信息。

    7.3.3 按照县人民政府应急平台总体框架,加快县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加强部门间的互联互通,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4.1 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7.4.2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防灾减灾救灾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村农业、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 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导向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7.6.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村农业、地震、气象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县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7.7.2 支持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积极推进城镇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灾害信息员、专业应急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8.2 预案演练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3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要求适时组织修订完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美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美府办发〔202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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