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50/2020-030035
    • 主题分类

      :人口计生、妇儿工作;民政、扶贫、救灾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雷府办发〔2020〕35号
    • 成文日期

      :2020-12-29
    • 发布日期

      :2020-12-30
    • 有效性

      :有效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雷波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12-30 09:4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雷波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雷府办发〔2020〕3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相关部门:

    《雷波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雷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9日    

    雷波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8〕40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建立完善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促进残疾儿童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救助对象

    (一)对象范围。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4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6岁。

    (二)救助条件。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雷波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及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经济困难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经乡(镇)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康复手术治疗。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重度以上听力残疾儿童提供人工耳蜗植入手术,为有需求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为有需求的脑瘫儿童实施手术治疗,其他功能障碍以及因患重大疾病引起残疾的康复手术。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3万元/年。

    (二)机构康复训练。由定点康复机构为救助对象提供视功能训练、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脑瘫儿童康复训练、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术后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每名残疾儿童不超过2万元/年。

    (三)辅助器具适配。为视力残疾儿童验配助视器;为重度听力残疾儿童提供基本型人工耳蜗(单耳),为听力残疾儿童验配助听器;为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或矫形器、适配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基本辅助器具。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大腿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小腿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0.6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矫形器适配除外)。

    (四)送训补贴。对在定点机构康复训练时间满6个月及以上的可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训练结束后,按实训时间一次性打卡发放。

    三、救助流程

    (一)对象申请。由残疾人提出救助申请,填写《雷波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残疾人证》、户口本或相关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材料等复印件,经村(社区)专委、乡(镇)残联专干核实了解残疾人儿童康复需求情况,向县残联县残联提出申请。

    (二)对象审核。县残联根据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对救助对象提交的康复求助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必要时转介到州及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作进一步诊断和康复需求评估。

    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救助申请,由县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审核确定。

    (三)救助服务。经雷波县残疾人联合会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雷波县残疾人联合会协调康复机构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的康复机构办理康复救助注册登记,接受康复救助服务。雷波县残疾人联合会将审批材料提供给申请人提交到康复机构。

    康复机构选择一般应遵循就近就便原则,确需跨地区接受康复服务的残疾儿童,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残联同意后转介至其他地区定点或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康复训练以机构训练为主,社区、居家康复为辅,每年在机构康复训练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辅助器具适配由手术医师、康复医师、辅具器具适配技师根据患儿的病情,提出适配方案,在征得患儿监护人同意后为其适配辅助器具。

    (四)费用结算。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和二次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由县级残联康复股提交理事会研究救助金额。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在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级残联康复股一并提交理事会研究康复救助金额。雷波县残疾人联合会将审批的康复救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定点康复机构或非定点康复机构。

    四、机构认定

    定点康复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财政、医保等部门按照“同级管理、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纳入“机构量服”管理。县级残联应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与经审核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职责、任务目标等,并通过适宜的渠道和方式,向社会及时公示救助情况。

    五、资金管理

    雷波县残疾人联合会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政府预算,根据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做好资金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防挤占、挪用、套取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救助对象监督。

    此方案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由雷波县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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