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解读

来源:雷波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1-30 10:39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1号),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凉山州调整盐源县等5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川府民政(2020)7号)文件批复同意我县“撤乡并镇”。雷波县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征收标准已执行17年,随着雷波县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加快推进,城区范围及镇(街道)建成区范围不断扩大,征收地域范围与2020年获批的乡镇区划发生差异,且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与区域经济发展不相符。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对雷波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作相应调整。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2006〕第483号令)、《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川府令第7—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目的意义

执行税额标准中,将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此次调整预计调增税款500万元/年。雷波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和税额标准进行制定,将建制镇内凯瑞、施可丰、新洋丰等化工企业以及矿山企业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制定范围,每年可增加100%县级税收收入500余万元(县本级财政收入)。

四、主要内容

雷波县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根据城镇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将雷波县土地划分为一至四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0.6元至6元,具体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见正文附件。

五、核心举措

土地分级精细化,按市政建设、经济活跃度划分土地等级,如将锦城镇核心商业区归为一级土地,偏远建制镇区域归为三、四级,实现税收与土地价值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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