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雷波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 索引号

      :009050050/2025-050003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文件种类

      :命令(令)
    • 发文机关

      :雷波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雷府规〔2025〕3号
    • 成文日期

      :2025-12-31
    • 发布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

      :有效

    雷波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来源: 雷波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31 16:5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雷波县人民政府
    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雷府规〔2025〕3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机动车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拒不遵守本命令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的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110、(0834)8821237。

    本令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6个月。

    雷波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凉山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网站支持IPv6

    主办单位: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凉山州大数据中心

    网站标识码:5134000016|蜀ICP备2020030031号-3|川公网安备 51340102000089号

    • 微信公众号

    • 政务微博

    • 头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