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金阳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索引号
:009050049/2020-010033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文件种类
:命令(令)发文机关
:金阳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金府发〔2020〕33号成文日期
:2020-12-31发布日期
:2021-01-01有效性
:有效
金阳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禁火令
金府发〔2020〕33号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县政府决定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命令如下:
一、严格禁火
(一)严禁野外吸烟、烧灰积肥、焚烧田埂地坡野草、烧火狩猎、烧秸秆、烧木炭、烧香、烧纸、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点篝火、点火把、烤火、野炊、烧烤等一切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野外举行庆祝活动、旅游活动、宗教活动、祭祀活动、节庆活动等使用火源。
(三)严禁擅自实施烧除、烧山造林、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
(五)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登记、检查。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六)森林草原防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严格管理生产生活用火,防止跑火进山入林。
二、严阵以待
各乡(镇)、部门要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单位领导负责制,加强对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领导、宣传、协调和督查,强化防火责任和“两项制度”(村民轮流挂牌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落实,强化林(牧)区巡查和火源管理,强化扑火救灾应急准备,认真做好值班调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并按规定报告县人民政府。各级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入战备状态,做好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严格问责
(一)对违反本命令擅自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依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金阳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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