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2/2020-030016
    •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会理府办发〔2020〕16号
    • 成文日期

      :2020-03-02
    • 发布日期

      :2020-03-03
    • 有效性

      :失效

    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0-03-03 14:36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会理府办发〔2020〕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县内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会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日

    会理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

    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坚决把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抓实抓细,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全面推动各行业有序复工复产,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凉府办发〔2020〕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减负支持力度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指定调运生活物资、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场、超市、连锁便利店、批发市场等商贸流通企业,县财政给予50%的物流费用补贴。对确定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金融机构对到期续贷和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现有基础上予以下浮,县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的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人行会理支行)

    (二)对参与生活物资保供的商贸流通和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等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的中小企业,县财政按销售目录电价的30%给予电费补贴。对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及个体工商户使用的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登记备案、免费检定。(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财政局、国网会理供电公司)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会川国有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子公司所属企业经营用房,无拖欠房租等不良记录、积极恢复经营的诚信经营户,给予减免一个月房租的支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用房的承租经营户租金减免时间进行适当延长;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承租经营户减免租金。(牵头单位:县国资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对全县指定承担营运任务的20辆城乡公交车,每辆车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贴。开展好“春风行动”,在省、州每辆车补助500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视情况给予相应补贴。(牵头单位:县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依据防疫物资储备水平和防疫能力加快复工复产,2月29日以前复工复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县重大项目实施企业每户给予2000元防疫物资或防疫补贴。2月29日前复工复产并完成一季度目标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按生产规模每户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防疫补贴。2月29日前复工,完成一季度投资计划的重点项目,完成投资5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项目,给予1000元至3000元防疫补贴;完成投资5000万元至1亿元的项目,给予5000元防疫补贴;完成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万元防疫补贴。4月30日前企业达到新升规入统条件,能纳入规模以上企业统计的,县财政给予每户5000元防疫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六)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发放贷款按政策范围内最低标准执行。中小微企业存量贷款,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办理续贷或展期,利率不高于原合同利率,由银行与企业在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协商确定;向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发放的新增贷款利率原则上按现行利率下浮10%执行。融资担保公司为县内中小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由县财政给予50%的担保费用补贴。地方金融机构要积极申请运用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资金,向中小微企业发放低成本贷款,在省、州财政给予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75%贴息基础上,县财政再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25%给予贴息。在符合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要求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鼓励地方金融机构运用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等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中小微企业发展。开辟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简化流程、快速申批、尽快发放。(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经信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人行会理支行)

    (七)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通过变更还款安排及付息周期、延长还款期限、减免逾期利息、无还本续贷等方式,做到应续尽续、快续。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信贷规模持续增长、中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下降0.5个百分点。鼓励有关方面对办理银行贷款产生的保险、担保、评估、鉴定、过户、产权登记等相关费用给予减免。(牵头单位:县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人行会理支行)

    (八)鼓励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续贷、转贷。在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续贷支持而造成贷款损失的,县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鼓励用好用活应急转贷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转贷服务,产生的损失,县政府按照政策给予损失分担。(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经信局、县金融工作局)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九)按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应急指挥部安排,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因疫情导致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免征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可依法提请合理调整定额。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十)积极对接和争取中央、省、州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对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材、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向上争取工业发展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牵头单位:县发改经信局,责任单位:县有色产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十一)受疫情影响的参保企业按规定备案后,可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和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期限延长至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对在缴费期内难以足额缴纳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2020年不集中开展历史欠费清收,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办法。失业、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社保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十二)中小微企业在停工期间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职业培训的,纳入各地相关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按实际培训费用给予一定补贴。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但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的标准,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及因疫情无法返岗的农民工就业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现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企业向县就业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省州标准给予就业补贴。(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就业局、县社保局)

    (十三)发挥州统一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12315政务服务热线作用,及时回应中小微企业诉求。建立中小微企业“服务包”制度,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发改经信局)

    国家、省、州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积极争取国家、省、州政策和资金支持。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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