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2/2026-050001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会理府办规〔2026〕1号
    • 成文日期

      :2026-01-06
    • 发布日期

      :2026-01-09
    • 有效性

      :有效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来源: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1-09 16:58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会理府办规〔2026〕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1月6日

    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州关于经济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巩固拓展经济回升向好势头的十七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凉府办规〔2025〕4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消费提振

    (一)实施消费促进活动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举办线上线下促销活动,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6%以上且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市级财政按活动支出实际费用的20%给予承办方奖补,其中2025年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住宿餐饮业市场主体单场最高1万元、单户最高5万元,超过800万元的零售业市场主体单场最高2万元、单户最高10万元,超过2500万元的批发业市场主体单场最高3万元,单户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发放专项惠民消费券。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在省、州级消费券基础上,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结合重要节假日和重点消费促进活动,组织发放线上和线下家电、家居、石油、商超、餐饮等领域消费券,充分挖掘释放消费潜力。(责任单位: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财政局)

    (三)实施新车、二手车销售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年度经营规模500万元及以上且符合条件的新车、二手车零售企业,按车辆销售额的0.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财政局)

    (四)实施知名品牌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期间,知名品牌市场主体(含国际品牌、中华老字号、省级知名品牌及经认定的周边地区特色品牌)在市内核心商圈、文旅集聚区投资改造或新建品牌旗舰店、体验中心,单项目投资额超100万元的国际品牌、中华老字号,超出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激励,单户最高10万元;单项目投资额超过100万元的省级知名品牌,超出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激励,单户最高6万元;单项目投资额超过50万元的周边地区特色品牌,超出部分按实际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激励,单户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五)实施“放心舒心”消费环境创建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成功创建及持续命名为“放心舒心”消费示范单元的商圈、景区、店铺(企业)、店铺(个体工商户),市级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5000元、2000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六)实施文旅产业发展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依规登记注册、证照齐全并按规定缴纳税收的新开设民宿市场主体,符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康养民宿导则》相关要求且运营满1年的,市级财政给予2万元—4万元一次性奖励。非遗传承人在古城核心区内临街门店自主设立非遗工坊,现场展示技艺并设置体验环节,运营满1年的,市级财政给予3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古城核心区内临街门店经营会理传统美食、特色文旅商品等促进文旅融合发展业态的,经会理会议纪念地景区管委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管局、古城街道共同认定后,市级财政按年租金的10%给予奖补。旅行社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每年组织外地游客到本市旅游并住宿1晚以上,达到3000人(含)以上的,市级财政按65元/人次给予激励;达到1000人(含)—3000人的,市级财政按60元/人次给予激励;达到500人(含)—1000人的,市级财政按55元/人给予激励。在市内承办符合市委、市政府总体方针,且已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报备的大型文化旅游活动的企业,市级财政按不超过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对“会理手信”等文创商品年度销售额首次突破50万元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七)实施银行机构养老再贷款奖补。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市内银行机构运用中国人民银行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发放的养老产业贷款,市级财政在省、州奖补的基础上按新发放贷款金额的1%额外给予一次性奖补,单户企业最高5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人行会理营管部)

    三、推进企业快速成长

    (八)实施工业企业生产规模增长及复工复产激励。对2025年生产规模2000万元(含)—1亿元,且2025年1月至2025年12月和2026年1月至2026年3月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同时增长10%—20%、20%以上的工业企业分档给予激励,其中生产规模2000万元(含)—5000万元,市级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激励;生产规模5000万元(含)—1亿元,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激励。对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复工复产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激励。(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九)实施建筑业企业生产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0%—10%,且2025年生产规模1亿元以上的建筑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3万元激励,生产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20%、20%以上,且2025年生产规模5000万元(含)—1亿元的建筑业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十)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及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2亿元,2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企业(个体),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1万元、2万元、3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0%及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企业(个体),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5万元激励;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8%及以上,且2025年经营规模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个体),市级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4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财政局)

    (十一)支持培育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对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网络销售额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2025年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1000万元且符合条件的电商企业等新业态消费市场主体,市级财政给予单户最高2万元激励。(责任单位:市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十二)实施经作畜牧稳产提质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20亩以上集中连片粮经复合种植钢结构大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企业等种植经营主体,市级财政给予经营主体每亩1500元奖励;对生猪、牛、羊同比新增出栏且符合条件的大型养殖场(户),市级财政在州级奖补的基础上,按照新增出栏数每头额外给予一次性奖励100元、200元、80元,单个养殖主体最高奖励10万元;对新培育年养殖量达到生猪2000头以上、牛350头以上、羊400只以上的养殖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户)、养殖企业等养殖经营主体,市级财政在州级奖补的基础上额外给予每个场(户)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同比新增出栏超5%、2%以上的生猪、羊重点发展区域,市级财政分别按照新增出栏数每头100元、80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十三)实施创新主体培育及成果转化激励。对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市级财政给予每户15万元激励;期满后通过复审重新认定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5万元激励;对新成功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市级财政给予每户5000元激励;对新纳入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的企业,市级财政给予每户1000元激励。对签订有效技术交易合同并成功登记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登记金额的3%给予激励,单户企业最高5万元;对研发费用同比增加的企业,市级财政按照增加额的1%给予一次性激励,单户最高15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科技局,市财政局)

    新出台政策与省州市已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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