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2/2025-060001
    • 主题分类

      :自然资源、能源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会理府办规〔2025〕1号
    • 成文日期

      :2025-10-02
    • 发布日期

      :2025-10-11
    • 有效性

      :有效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理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0-11 16:51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理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理府办规〔202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会理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经二届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2日

    会理市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储备土地的管护,防止侵占、破坏储备土地等行为的发生,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自然资规〔2025〕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四川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川府令〔2003〕第172号)规定,结合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土地,是指土地储备机构已取得完整产权,纳入储备土地库管理的土地;拟收储土地,是指已纳入土地储备计划或经市政府批准,目前已启动收回、收购、征收等工作,但未取得完整产权的土地。

    土地储备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二章 土地储备计划及范围

    第三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四条 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应对土地取得方式及程序的合规性、经济补偿、产权状况(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情况进行审核,不得为了收储而损害合法土地权益。对于取得方式及程序不合规、补偿不到位、土地权属不清晰、应办理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各类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手续而尚未办理的土地,不得入库储备。

    第三章 部门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级部门职能职责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储备土地管理工作,结合地方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预算;市税务局负责土地租赁收入的征收及入库。

    第六条 储备机构职能职责

    市土地矿产储备开发中心作为市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全市范围内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并负责清理入库储备土地产权,评估入库储备土地的资产价值,建立日常监管机制。

    第七条 乡镇(街道)职能职责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已移交储备土地的日常监管及维护,对接市级相关部门做好储备土地的管护工作。

    第四章 储备土地的利用

    第八条 移交手续办理

    (一)收储土地需通过现场核验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由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局、储备地块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收购、收回、优先购买的国有土地,由征拆办、市自然资源局、储备地块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到现场核实宗地准确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情况,确认土地权属清晰,经核实无误后办理移交手续。

    (三)拟收储已征拆未完成农用地转用的集体土地,在移交手续完成后2个月内由市土储中心委托乡镇(街道)按照属地原则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九条 在保障城镇规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顺利实施的前提下,依据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储备土地可以以租赁的方式进行利用,由市自然资源局编制储备土地租赁方案,报市政府批复后,在会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租赁。租赁信息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会理市人民政府网等网站上公开发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租赁土地使用者。

    第十条 国有土地租赁原则上应符合会理市城市总体规划(会理市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公布招标拍卖挂牌租赁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第十二条 国有土地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出让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可采取弹性租赁年期的方式实施,但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年。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当根据租赁地块规划设计条件,选择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租金进行评估,市政府根据租赁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者底价。确定拍卖和挂牌的起始价、底价,竞买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十四条 租赁国有土地应当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通过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由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出租人)与土地使用者(以下简称承租人)依照市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租赁实施方案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应当包括租赁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租赁期限、租赁金标准、缴款时间、缴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转租,并需严格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要求进行实施。土地建设前由市自然资源局、乡镇(街道)共同对租赁地块位置、面积、四至界限进行确认放线。

    第十六条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国有土地的,应当在国有土地租赁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续租的,应当重新确定租赁金,签订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内如出租人需提前收回土地的,市政府根据租赁地块的使用期限和地块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给予承租人适当补偿(第二十四条出现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如市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需要临时使用储备土地的,需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使用。

    第十八条 临时租赁储备土地,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使用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租赁土地,承租人在取得租赁土地使用权后,须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申请,同时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临时建设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九条 承租人须向市土储中心缴纳场地恢复保证金,缴纳金额为该宗地租赁合同期限约定总租金的20%,保证金不计息。租赁期满并不再续租的,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自行清理租赁土地上的临时建(构)筑物等地上设施和其他附着物,恢复场地平整,不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并退还保证金。租赁期满承租人逾期不自行清理场地的,按照租赁协议由市土储中心组织场地清理,清理所产生的费用在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进行追缴。拒不配合追缴、履行合同约定的,将承租人纳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按相关规定进行惩戒。

    第五章 储备土地管护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的管理,原则上根据土地性质实行分类管护,对于近期无使用计划的土地可由市土储中心制定管护计划,委托地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会理市属国有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并签订地块移交监管责任书。经合法批准取得临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在为期一年的使用期内,自动承担该土地的管护责任,负责其日常维护、安全管理及环境保护。使用人在该土地上进行的任何构筑物建设,必须严格遵循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位置、规模、高度、用途等)。使用期满,使用人如需继续使用,应按规定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如终止使用,则应在期满后三十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所有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将土地移交原权属人或指定接收方。土地使用及构筑物建设的全过程,均须依法依规办理完备的行政审批手续。

    历史遗留属于农用地性质的,由土储中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属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禁止对土地进行非农建设,严防土地非粮化;属于建设用地性质的,由土储中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属国有企业按原地类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的管护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展日常巡查,巡查工作由受委托单位开展。做好储备土地日常巡查记录。巡查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地块、面积、巡查情况及异常情况处理等。储备土地上一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交市自然资源局,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乡镇(街道)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二)制止在储备土地上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生产垃圾或填埋废弃物等违法行为;

    (三)建立必要的围挡、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

    (四)其他与储备土地管护相关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受委托单位依法履行管护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职责:

    (一)禁止储备土地上发生修建违法违规建筑、非法挖土及非法弃土弃渣等现象;

    (二)禁止非法利用储备土地从事经营活动;

    (三)禁止出现环境污染等问题;

    (四)其他改变土地用途、非法占用储备土地等严重损害储备土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的委托管护时间自移交储备土地之日起,至储备土地完成供地并移交受让人之日止。

    第二十四条 租赁期内有下列情况的,市自然资源局应与土地使用者终止合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宗地内出现挖砂、采矿、取土等情况的;

    (二)“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的;

    (三)宗地内有环境卫生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

    (四)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租的;

    (六)合同约定无偿收回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对本管理办法出台前已实施租赁的土地,在租赁期满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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