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4/2017-030159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7〕159号
    • 成文日期

      :2017-12-21
    • 发布日期

      :2017-12-23
    • 有效性

      :有效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23 02:5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东府办〔2017〕15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改革要求,切实规范财经秩序,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7〕5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预算和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金安全运行、高效使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建立全面规范、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1.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进一步完善跨年度平衡机制,严格规范超收收入的使用管理。

    2.规范预算编制。严格按照“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保改革、促发展”的保障序列来安排预算资金,按照“人员经费按标准、公用经费按定额、专项经费按项目”的原则,优化支出结构,厉行勤俭节约、控制一般性支出,保基本、兜底线,量力而行、合理测算支出需求,确保收支平衡。要将上级提前通知下达的转移支付指标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3.严格预算执行。严格落实预算法,切实硬化预算约束,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硬化预算约束,年度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出台增加当年支出的政策。必须出台的增支政策,应先通过部门调整支出结构予以解决。部门无力调剂确需追加预算的,应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和财政资金审批权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4.严格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政府预算上一年的结转资金,应在下一年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作为结余资金管理。预算单位的结转结余资金应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财政存量资金的管理规定办理。

    (二)全面公开预算信息。

    1.公开政府预决算。全面推进政府预决算公开。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按经济分类公开。

    2.公开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单位)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部门预决算支出应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并逐步按经济分类公开。在此基础上,逐步将部门预决算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3.公开“三公”经费预决算。除涉密信息外,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并对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同时,部门“三公”经费决算应细化公开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等信息。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紧紧围绕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将绩效理念和方法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的全过程,注重成本效益分析,关注支出结果和政策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管理覆盖所有财政资金,体现权责对等,放权和问责相结合。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建立预算安排与绩效目标、资金使用效果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严格财政专项资金管理

    (一)严格专项资金设立。新设立专项资金,部门应编制行业规划、提出可行性报告,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未经上述程序和政府批准,不得新设专项资金。凡能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二)清理整合专项资金。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总体要求,全面清理整合专项资金。取消执行到期、功能模糊、绩效不高的专项资金,归并用途趋同、投向重复、规模较小的专项资金,调整政策对象交叉、区域范围重叠的专项资金,加快形成“投向集中、重点突出、控制有力、结构优化、分配科学、管理有序”的专项资金管理格局。

    (三)转变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合理界定财政资金支持范围,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健全以产业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以奖代补等间接方式为主的财政支持体系,推动直接投入向间接扶持转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企业资本、民间资本重点投向高端成长型产业、新兴先导型服务业。建立完善公共领域社会投入机制,积极推行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提高公共服务效率。

    (四)规范资金分配下达。全面实施专项资金绩效分配,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分配决策机制,完善以绩效目标为依据的预算决策机制,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严格资金分配下达时限,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补助资金后,应于30日内分配下达。

    (五)严格资金使用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和分解项目支出,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支出专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发放与争取和组织实施项目有关的奖励、补贴等。

    (六)强化激励约束。将专项资金管理作为部门绩效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实施财政支出绩效评价,严格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考核评价与资金安排挂钩机制,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次年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财政专项资金抽查

    (一)明确抽查范围。围绕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重大民生项目和财政政策落地,选取部分重点部门、重大项目,抽查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重点加大对农业、扶贫、教育、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生态环保、产业转型和技术改造等领域专项资金的抽查力度,保障民生政策落实,规范公共投资领域重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二)规范抽查内容。抽查的主要内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是否存在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使用标准等问题;资金拨付是否及时、足额,是否存在滞留、延压、闲置等问题;资金的使用是否达到预期效益,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三)制定抽查计划。每年年初,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县委、县政府年度工作重点,制定财政专项资金年度抽查计划。抽查计划应包括纳入抽查的专项资金名称、抽查分组情况、抽查组牵头和参与部门等,并明确抽查时间、部门单位。除年度抽查计划外,对日常监督发现的涉及专项资金问题和受理的举报,由财政部门按程序组织专项检查;问题较多或社会关注度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专项资金,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四)规范抽查程序。抽查工作按照统一规范的检查程序,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机制。即实施财政专项资金抽查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抽查组进行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进场时应向被抽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抽查时,检查人员应记录和摘录抽查内容与事项,编制工作底稿,由被抽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检查人员向被抽查对象询问有关情况,应制作笔录,由被抽查对象签字或盖章。未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材料,检查人员应注明原因。

    (五)强化结果运用。抽查结果作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清理整合、完善分配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的依据。抽查发现的问题,应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整改报告。

    四、严格国库资金管理

    (一)规范各类账户管理。规范财政专户管理,全面清理现有财政专户,一律不得新设专项支出财政专户。加强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和监控,清理撤销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

    (二)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预算单位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完善国库集中收付运行机制,加快推进乡(镇)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将各乡(镇)人民政府的所有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收付范围。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国库资金余额。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推进财税库银横向联网,严格实行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规范财政借垫款管理。全面清理已经发生的财政借垫款,应当由预算安排支出的按规定列支,符合制度规定的临时性借垫款及时收回,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限期收回。加强财政对外借款管理,严禁违规对非预算单位及未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借款和垫付财政资金。

    五、规范公务卡使用管理

    (一)全面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各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按规定应使用公务卡结算或使用转账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使用现金结算。未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支出事项,若具备刷卡条件,鼓励使用公务卡结算。因无刷卡条件等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由报销人在原始报销凭证上载明原因。

    (二)规范公务卡支付业务。各级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规范办卡程序和报销业务流程,依托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区分报销资金来源,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还款报销事项。财政部门将各部门(单位)的公务卡支付情况纳入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各部门(单位)应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严格限定现金的使用范围,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

    (三)加强公务卡使用监督。各部门(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单位)财务管理日常监督,完善公务卡财务报销制度,严格现金支出审批程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公务卡使用效率。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公务卡推广使用情况纳入政府部门绩效管理考核和财政监督检查范围,对公务卡使用率低的部门(单位)进行督导和通报。

    六、严格政府债务管理

    (一)严格规范债务管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实行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举债只能通过地方政府债券形式举借。将地方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其中: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完善债务管理考核问责机制,将政府性债务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评估债务风险状况,坚决守住风险底线,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以任何形式举借债务。编制偿债计划,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二)实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推进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扩大编制范围,完善制度机制。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严格核算范围,控制核算规模。

    七、严肃财经纪律

    (一)严禁违规乱发钱物。严格执行国家津贴补贴政策,一律不准自行新设津贴补贴项目,一律不准自行提高津贴补贴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一律不准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一律不准发放有价证券和实物,一律不准发放与争取专项资金有关的任何奖励。强化预算约束,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津贴补贴预算。严格执行工资直发规定,津贴补贴不得发放现金。全面规范会计核算,不得用非津贴补贴科目核算发给个人的津贴补贴。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乱发津贴补贴等行为。严格决算审查,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津贴补贴的不得纳入决算批复。

    (二)加强专项资金监督。建立全过程专项资金监督机制,严禁虚列支出,严禁挤占挪用和骗取套取财政资金。重点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社会关注度较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发展专项资金、涉农资金、扶贫资金、教育科技和文化等领域专项资金监督,加强项目投资评审,推进公开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管理公开透明。

    (三)清理规范财税优惠政策。坚持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确定的原则,全面清理规范越权减免税、先征后返政策等财税优惠政策。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一律停止执行,立即整改。

    (四)实行资金风险综合防控。财政、审计、监察、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切实防范资金风险。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资金运行全过程进行动态监督。审计部门要将重点领域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情况作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监察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财政资金管理领域违纪违规行为。机构编制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机构编制及财政供养人员基础管理的监督。预算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防控管理机制,加强资金风险动态防控管理,并将具体责任细化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五)严格违纪违规问责惩戒。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追究违纪违规责任,严格逗硬处罚处分。对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要坚持将处理事与处理人结合,将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结合,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规行为,确保财政资金安全。

    八、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和移送

    (一)加强案件信息通报。建立财政违法行为处理处罚案件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对相关案件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综合研判。财政部门在查处财经类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的涉及其他执法部门职责范围以及涉嫌刑事犯罪的问题或线索,应及时向检察、监察、公安、交通运输、审计、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单位)通报。

    (二)明确案件移送范围。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需由税务、银行、保险、国有资产管理以及其他有关主管或监管部门(单位)处理的案件,应依法办理案件移送。对依法依纪应追究责任的公务员,财政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监察机关或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任免机关处理。

    财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认为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涉嫌犯罪的,应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办理案件移送。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

    (三)严格案件移送程序。财政部门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指定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核实情况并拟定案件移送报告;应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接收人员在案件移送通知书回执上签字。

    财政部门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移送案件时,应将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决定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其他机关,不得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方式代替案件移送。

    (四)规范案件移送材料。财政部门办理案件移送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案件移送通知书、案件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相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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