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学生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粮油食品供应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 索引号

      :009050044/2017-030158
    • 主题分类

      :其他
    • 文件种类

      :意见
    • 发文机关

      :会东县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东府办〔2017〕158号
    • 成文日期

      :2017-12-21
    • 发布日期

      :2017-12-22
    • 有效性

      :长期公开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学校学生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粮油食品供应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 会东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17-12-22 06:1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学校学生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粮油食品供应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东府办〔2017〕1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县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及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规范学校食堂粮油食品 (含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的采购管理,保障广大学生饮食安全、健康成长,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就做好全县学生食堂及营养改善计划粮油食品供应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各项工作的安排部署和总体要求,认真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法》《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不断改进和规范学生食堂及营养餐粮油食品供应管理工作。坚持公开、公正、透明采购粮油食品原则,全面推行县内各学校所需粮油食品由县教育局集中统一采购;坚持品质优良、价格低廉、干净卫生、安全可靠的原则,把好采购源头质量关。

    (三)加强供应环节的质量管理和监督,严格审查粮油供应商准入资质,积极防范粮油质量安全风险,严格执行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采购资金的使用上,坚持风险防范、力求节约的原则,规范执行采购资金结算方式,加强价格监督,不断完善粮油定价、调价机制。

    二、供应要求

    (一)实行粮油食品集中采购。

    实行集中采购可以最大限度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率,也利于相关职能部门的集中监管。集中采购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发改经信局、县教育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通过资格认定的方式,竞争性地确定粮油供应商。粮油供应商确定后由县教育局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统一签订粮油采购合同,明确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供应商三方的责任和义务,县教育局要加强对各级学校的组织领导及协调配合。

    供应商资格条件。

    凡具备以下条款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均可报名参加竞标,报名时提供资格、资质复印件。

    1.供应商在会东县境内依法注册,经营范围应注明粮油产品,且连续从事粮油经营活动3年以上;

    2.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3.供应商在本县范围内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4.供应商在本县有一定仓容规模的成品粮油储藏保管库房及配套设施,且符合成品粮油储存标准,库房是租赁的提供库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按照人均O.25公斤/天计算,成品粮仓容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当地纳入营养餐改善计划内学生15天的口粮)

    5.相关从业人员持有健康证;

    6.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无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7.有保证学生食堂及营养餐改善计划内所需粮油持续、稳定供应所需的流动资金;

    8.近3年未因粮油质量安全问题受到粮食、食药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的行政处罚;

    9.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售后服务措施。

    (三)供应商粮油货物准入资格审查评分原则。

    由县发改经信局牵头组织县教育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等部门成立评分领导小组,制定评分办法及评分细则,对供应商准入资格进行全面的前置审查评分,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及择优的原则,全面筛选供应商资质,择优选择诚信度高、条件优越、综合实力强的经营者,并按资格审查条款进行评比,得分最高的确定为粮油供应商。

    供应商资质条件如发生重大变化的,供应商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应及时组织审查,发现不利于保证供应稳定和质量安全等情况的,督促供应商完善相关条件,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应重新选择供应商。

    (四)规范粮油食品采购的定价、调价机制。

    1.定价方式。确定供应商后,供方应及时向上源商家进行对比询价,择优选择同等质量、信誉良好、报价最低的货源厂商。确定采购价格后,供应商根据采购计划,在采购价格的基础上顺加运费、装卸费用、合理利润、税费等正常的经营费用,确定供应价格,所定价格必须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并报县教育、粮食、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对供应价格构成的合理性进行核实;

    2.调价方式。当市场粮油价格发生涨跌且超过一定幅度时,由供应商根据学校上报的粮油计划数主动向上源商家进行询价,测算出新的供应价格后,报县教育、粮食、物价主管部门核批后执行,且调整后的价格仍需低于市场价格。县粮食、物价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粮油价格的监测分析,切实掌握市场行情的实时变化情况,加强粮油食品供应价格和质量的监督管理。

    (五)统一采购粮油的质量标准。

    立足当地饮食消费习惯,采购的粮油品种由各学校自行确定。并综合考虑成本控制因素和粮油品质因素。全县采购的粮油食品必须为包装成品粮油,且达到以下质量标准:

    1.粳米:国标二级以上;

    2.籼米:国标三级以上;

    3.面粉:国标特制一等;

    4.食用植物油:菜籽油为非转基因国标四级以上(含四级)。

    (六)规范采购资金管理、结算程序。

    学校采购粮油等大宗产品时需开具盖有学校公章的发货通知单,供应商凭发货通知单发货,并开具食品流通销货凭证。学校提、收货物后当场验收,双方经办人员在供方发货凭证上签字确认。供方发货凭证应载明粮油数量、品种、价格、交接时间等内容,供应商依据实际供应数量,与各学校核对后开具正规税务发票统一与县教育局结算货款。鉴于粮油供应数量大,为减轻供应商流动资金压力,保证粮油供应的稳定,在供应商提供资料齐全、粮油数量、质量无争议的情况下,县教育局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付款,不得故意拖延、拒付货款。结算资金一律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七)规范粮食抽样封存程序。

    供应商在向学校交付粮食时,双方经办人员须当场抽取粮食样品进行封存,封条注明学校名称、封存日期、样品有效期等内容,经双方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密闭贴封,样品交由双方分别保管。供应商应指导学校做好样品保管工作,避免样品因保管不善发生质量劣变。为减少不必要的粮食损耗,以粮食质量检验报告为依据,分次配送。属于同一批次的粮食仅抽样一次,样品有效期同粮食质量检验报告的有效期一致,因抽样发生的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应据实扣减供应数量和金额。每次交接粮食时,学校经办人员应认真核对质量检验报告与粮油实物的一致性。该批次粮食使用完后,留存样品自动失效。

    (八)落实粮油质量管理保障措施。

    1.严格执行索证要票制度。供应商在购进每批次粮油产品时,必须向供货商索取该批次粮油产品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向学校配送粮油时,该批次粮油的质量检验报告要随货同行;

    2.合理确定供应周期。由于学校储粮条件和保管能力有限,供应商不得以降低成本为目的,促使学校大批量储存粮油。各学校应根据每个季节的气候特征和学校的储粮条件,合理储备粮油,原则上供应周期应控制在15天以内,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学校应根据学生人数测算每个周期所需粮油数量,提前向供应商报送用粮计划。供应商原则上将粮油配送到各学校(乡镇中心校),若配送途中有校点的,应直接配送到校点,减少中转环节,节约中转费用。供应商应综合考虑学校采购成本及储粮安全等因素,向学校提供粮油配给合理化建议,降低配送成本,按需配送,避免因保管不善造成粮油质量劣变损失;

    3.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县食药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供应商库存粮油食品的质量管理指导和监督,督促供应商贯彻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粮油进、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定期对供应商所供粮油进行抽样检测,并向供应商出具粮油质量检验报告,协调相关部门严厉查处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强科学储粮指导。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粮油供应商要积极指导学校做好科学储粮工作。有条件的应单独存放,存放环境应保持干燥通风、无阳光暴晒、离地隔墙码放、不与洗

    涤液、消毒液等易造成污染的日用品及易腐烂变质的食物混堆混存,防止鼠雀、猫狗等动物进入库房,库房内不得投放灭虫、鼠的化学药物;

    5.加强粮情检查。学校保管人员要定期检查粮食储存状况,发现粮食发热、受潮、霉变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协调供应商进行处理,问题解决前不得继续使用;

    6.加强粮油台账管理。粮油供应商应建立完善粮食购销经营台账和粮油质量档案,真实、完整地按时向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并指导学校建立粮油购进领用台账,规范填写台账内容,台账保管时间不得低于3年。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供应商执行粮油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虚报、漏报、拒报统计数据的行为。

    (九)实行供应商资格退出机制。

    供应商若出现下述任一条款,县发改经信局(粮食)、县教育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等相关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情节轻微或未造成较大损害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及时终止其供应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供应商资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未如实报告县粮食、教育、食药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的;

    2.粮油产品出现质量问题,采取隐瞒手段继续供应的;

    3.因供应商责任发生粮油质量问题,导致粮油食品安全事故的;

    4.虚开税务发票,发生偷税、漏税行为的;

    5.有掺杂使假、短斤少两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6.未如实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的;

    7.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提高供应价格的;

    8.有故意迟供、拒供、断供行为的;

    9.私自串换供应品种或降低供应质量标准的;

    10.与学校相关人员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1.向学校供应超过保质期或保质期不足7天的粮油食品的;

    12.向学校供应无生产许可证粮油食品的;

    1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十)其他事项。

    1.取得集中采购资质的供应商应向县政府作出书面的质量安全保障承诺;

    2.学校在接收粮油时,应采取抽包称重法判定粮油是否属于定量包装,差率参照国家粮油库存检查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3.县内实行供餐的各类学校适用本意见,参照有关条款执行;

    4.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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