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4/2025-030080
    •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东府办规〔2025〕80号
    • 成文日期

      :2025-12-17
    • 发布日期

      :2025-12-20
    • 有效性

      :有效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会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来源: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2-20 16:0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会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

    东府办规〔2025〕80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会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修订)》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7日

    会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修订)

    根据《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凉府办规〔2024〕2号)要求,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认定范围

    本方案所指乡村医生:(一)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会东县辖区内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公益性村卫生室(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经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开展乡村医生从业认定确认的乡村医生。符合以上两条界定条件之一的乡村医生纳入养老保障范围。

    二、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认定

    1. 认定条件

    1.年龄认定。老年乡村医生的年龄认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

    2.人群认定。符合认定范围条件的乡村医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乡村医生,发放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

    3.从业认定。老年乡村医生从业证明包括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任一能有效证明从业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4.工作年限认定。按照老年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卫生站)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乡镇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任一原始依据,以及当地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及以上签字证明。

    (二)认定程序

    1.老年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实填写《会东县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附件1),并负责提供身份、从业认定和工作年限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2.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两委”初审,组织相关人员填写《会东县离岗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人证明》(附件2),并填报《会东县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汇总表》(附件3)。

    3.初审通过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在村“两委”、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终审锁定,审定后返乡镇(街道)再次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三)认定时限。对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各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的复审、签章和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

    (四)补助标准。将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分为6个档次。

    1.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25周年(含25周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90元;

    2.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20周年(含20周年)至24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50元;

    3.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15周年(含15周年)至19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110元;

    4.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10周年(含10周年)至14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为70元;

    5.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6周年(含6周年)至9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为标准40元;

    6.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年限1-5周年的,按每工作一年补助200元的标准,予以一次性补助。

    (五)申请办理。符合领取生活补助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由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原工作所在地所属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六)发放程序。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自乡村医生个人提交申报审核认定后次月开始计算,每季度发放1次。

    (七)生存认定。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每年对发放对象进行生存认证,并将认定结果通报县卫生健康局。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认证且无正当理由的,暂停发放生活补助,经后续核实仍生存的,自认证通过次月起恢复发放并补发暂停期间的补助。老年乡村医生领取生活补助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或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1.已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而拒绝参保缴费的;

    2.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3.虽符合生活补助领取条件,但在本方案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

    4.其他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三、在岗公益性村医养老保险缴纳补助

    (一)参保原则。坚持全员参保,实行“自愿选择、先缴后补、不缴不补”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在岗公益性村医,在户籍地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购买全国具有普惠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补助标准。给予在岗公益性村医综合待遇保障,鼓励支持其自行缴纳养老保险,财政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根据公益性村医履职情况,在圆满完成上一年度规定任务前提下,年收入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给予1600元/年补助,3万元—4万元(不含4万元)的给予1400元/年补助,4万—5万元(不含5万元)的给予1200元/年补助,5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00元/年补助,不能完成任务的将不予补助。

    (三)约束条款。一是在岗公益性村医若选择购买全国具有普惠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购买标准低于2000元的,不享受前述补助待遇。二是在岗公益性村医若不按时主动提供有效的、齐全的参保凭证,不予享受前述补助待遇。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享受范围

    1.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

    2.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编制管理的人员;

    3.按规定办理领取养老金或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

    4.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

    5.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6.本方案执行前已辞去公益性村卫生室工作人员职务的;

    7.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牵头负责,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能职责办理相关业务,严格按照认定范围、条件、程序,在规定时间内开展相关认定工作。同时,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加大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做到无遗漏无死角。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社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县直相关部门要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和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按照离岗老年乡村医生活补助认定标准、程序和要求,严格摸排、审核、公示、认定,不得擅自放宽标准,并按要求按时报送,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对弄虚作假、虚报乱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补助标准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会东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22〕41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标准方案执行。本标准实施后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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