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52/2024-030046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甘洛县政府办发文字号
:甘府办发〔2024〕46号成文日期
:2024-12-31发布日期
:2024-12-31有效性
:有效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洛县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甘府办发〔2024〕4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现将《甘洛县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甘洛县支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4〕1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规〔2024〕3号)《中共凉山州委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凉山州支持服务业发展十二条政策(试行)>》(凉委发〔2022〕16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凉府办发〔2024〕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实施升规入统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增入统首次报表一年后且运营稳定的单位(含国企)给予激励。对月度申报、首次入统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激励;对年度申报首次入统和“个转企”的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4万元激励;对申报入统的限上个体户给予每户不超过2万元激励。(资金来源:州财政资金)
二、实施产销分离、主辅分离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实现产销(主辅)分离首次入统报表一年后且运营稳定的批发业企业(个体),根据入统当年年度营业额给予激励。对营业额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激励;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激励;达到1亿元(含1亿元)—3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激励;达到3亿元(含3亿元)—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激励;达到5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激励。(资金来源:州、县财政资金)
三、实施商贸企业经营增长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以入统企业上年度营业额为基数,批发业企业(个体)经营规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1亿元(含1亿元)—3亿元、3亿元(含3亿元)—5亿元、5亿元及以上,当年增速达到30%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激励。(资金来源:州财政资金)
四、实施总部经济发展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对在甘洛县新入统的服务业企业营销中心、投资中心、物流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等,首次入统报表一年后且运营稳定的给予激励。年经营规模达到3亿元—5亿元、5亿元(含5亿元)—10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20亿元、20亿元(含20亿元)—50亿元、50亿元及以上,给予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激励。(资金来源:州财政资金)
五、实施创新经营模式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统一结算。鼓励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包括二手车、建材、家居家装、农贸等)、特色商业街等组建统一结算、统一管理的企业,对纳入规上、限上服务业统计报表一年后且运营稳定实现增长的,按不超过主营业务收入的3‰给予激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建成服务外包、中小企业融资、专业化人才培养、家政、商贸、物流、“互联网+社区”“互联网+资源循环”等平台纳入统计报表一年后且运营稳定实现增长的,按不超过平台建设期内实际投入资金的30%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企业发展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建设“智慧药房”“智慧商店”“智慧街区”“智慧楼宇”、区域电商直播网络流量基地、特色产业区域性电商直播基地,发展网上超市、网上市场、无人商店等新业态,促进线上线下互动、商旅文体协同发展,建设线上线下融合的新消费体验馆,发展节假日经济、夜间经济、会展经济等,促进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的运用。对运营效果较好,首次入统报表一年后且运营稳定的企业,给予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激励。(资金来源:州财政资金)
六、实施企业连锁经营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重点规上、限上服务业企业通过直营、连锁等方式跨区域发展,且对县域经济拉动明显,县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0.3亿元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激励;首次突破0.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激励;首次突破1亿元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激励。对开设国际国内知名品牌首店、旗舰店、概念店、定制店和体验店首次入统报表一年且运营稳定的,给予不超过8万元的激励。(资金来源:州财政资金)
七、实施促消费活动激励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积极争取上级促消费活动资金,支持限上、规上商贸企业壮大发展,促进群众消费升级,州、县财政每年发放共1000万元左右促消费资金,根据限上、规上商贸企业额当月营业额进行匹配。组织开展文化旅游节、美食消费节等综合性主题促消费活动,支持向零售、餐饮等服务业行业投放消费券,活跃市场、促进消费。(资金来源:州、县财政资金)
八、实施农特产品运营激励
鼓励企业在成都、西昌等地开设农特产品直营店,对当年销售甘洛农特产品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直营店进行运营补贴,直营店需在甘洛注册公司,并成功升规入统,销售额以统计部门反馈为准,提供销售佐证材料,累计销售甘洛农特产品达到500万及以上的,按照该直营店年销售额的2.5%给予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
持续维护宁波市奉化区的甘洛县农特产品直营店和“甘洛之家”正常运行,促进农产品销售,提供甘洛籍人员在奉化交流学习的平台。甘洛县农特产品直营店和甘洛之家累计销售甘洛县农特产品营业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销售额的2.5%给予运营激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激励。
持续维护宁波市奉化区销地仓正常运行,便于甘洛产品在奉化的储存、运输,降低产品物流、存储成本,促进农产品销售,对销地仓运营公司每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激励。(资金来源:东西部协作资金)
九、实施东西部消费协作激励
为促进甘洛农产品销售,扩大宁波市场份额,推动农民增产增收,对销售甘洛农特产品的企业进行销售激励,降低配送端、销售端物流成本,其中:配送端对于配送甘洛本地农特产品的甘洛国有限额以上企业总计激励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根据各企业当年累计配送额度3%给予激励;销售端对于销售甘洛本地农特产品的宁波企业总计激励不超过50万元,具体根据各销售企业当年累计销售额度3%给予激励。(资金来源:东西部协作资金)
十、实施限下抽样单位经营激励
纳入规下、限下抽样的样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态度积极、按时完成统计报表的、且当年增速达到15%以上的每户每年给予不超过1万元激励。(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
本政策自2024年起实施,试行期2年。试行期间相关政策规定如遇国家或省政策调整,以国家或省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以上政策措施与省州已出台政策重合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由县商务外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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