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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52/2024-030047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甘洛县政府办发文字号
:甘府办发〔2024〕47号成文日期
:2024-12-31发布日期
:2024-12-31有效性
:有效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甘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府办发〔2024〕4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垂管系统驻县各单位:
《甘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7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洛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甘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有效盘活利用工业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辖区内的工业用地。
第三条 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坚持实地调查、集体会审、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的原则,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全面掌握情况,确保准确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低效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或不符合相关政策的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一)未按招商引资协议投入资金或未达到协议约定投资金额的;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未完成全部建设的;未达到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完成建设后未投产,连续停产满1年或者持续半停产状态2年以上,产出强度、亩均税收未达到招商引资协议约定的。
(二)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或者建成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土地规划、安全、环保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三)用地范围内尚有成片空闲土地超过10亩,按国土空间规划可开发利用而未开发、仍有提升利用潜力的工业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六条 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认定工作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甘洛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甘洛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科局、县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参与,各部门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土地取得使用及规划审批实施情况,负责对企业用地范围内成片空闲土地按国土空间规划是否可以开发利用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对企业是否改变工业用地(工业厂房)性质和用途进行调查核实,负责闲置土地的认定工作,负责综合部门意见并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及组织召开认定工作联席会。
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入驻工业园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土地使用情况及开发建设情况,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是否私自出租出售土地及厂房。
县发改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投资、产出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县财政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享受财政补贴奖励情况。
甘洛县税务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纳税入库情况,查处低效工业用地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注册、变更、注销等情况。
甘洛生态环境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县经科局:负责调查核实企业投资、产出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行业规范。
县司法局:负责开展地方性相关政策合法性审查及相关工作。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开展低效闲置工业用地的调查和认定工作,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填写《甘洛县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调查表》,县工业园区外的企业,由县自然资源局填写《甘洛县工业用地利用情况调查表》,按照一企一档要求建立企业调查档案。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调查核实企业情况,填写《甘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审核意见表》,提出本单位的审核意见,县工业园区内的企业,交由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进入企业调查档案,县工业园区外的企业,交由县自然资源局进入企业调查档案。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移交的企业调查档案,收集、整理、汇总各成员单位审核意见,在综合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审核认定意见,并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认定工作联席会,对各项调查核实情况及成员单位审核意见进行分析研究,以会议纪要形式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条 闲置工业用地认定后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置;低效工业用地认定后督促企业通过自主转型升级、转让重组等方式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动态认定机制,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工业用地未开发满一年或者停止开发满一年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开展认定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甘洛县低效闲置工业用地审核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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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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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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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审核意见:
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
1.各认定部门依据低效闲置工业用地认定标准,对照调查表确定的内容,提出本部门的审核意见。
2.本表填写完毕后加盖本单位公章,与调查表一同进入企业调查档案。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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