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3/2026-010002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德府发〔2026〕2号
    • 成文日期

      :2026-02-14
    • 发布日期

      :2026-02-24
    • 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6-02-24 08:17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德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德府发〔2026〕2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德昌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14日

    德昌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加强德昌县声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德昌县城市建设现状和发展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根据《德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本方案规划期为2026年至2030年;划定范围为德昌县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所围合区域,涉及德州街道、麻栗镇,总面积16.40平方公里。具体边界为:东抵德昌坡山脚,南至南环路,西临成昆铁路复线,北至银鹿、大坪。适用时段为:昼间6:00-22:00,夜间22:00-次日6:00。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发布,2017年10月1日施行)、《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地面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7号)及《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2019年12月18日发布)。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及《德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三、声环境功能区定义及划分

    (一)声环境功能区定义。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二)声环境功能区噪声限值。各类声环境功能区适用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详见表1。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昼间

    夜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注:①“昼间”是指6:00至22: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昼间标准;“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之间的时段,该时段执行夜间标准;②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

    (三)具体划分范围。本次声环境功能区严格按照《德昌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规划区范围进行详细划分。

    0类声环境功能区。德昌中心城区不存在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因此本次区划不设置0类声环境功能区。

    1类声环境功能区。东至安宁河,南至凤凰大道,西至成昆铁路复线,北至规划边界。

    2类声环境功能区。除1类区、3类区、4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为2类区。

    3类声环境功能区。共两个片区。片区一:东至高家场坝,南至大坪村二社,西至德昌县兴泸水务有限公司,北至周家堡220KV变电站。片区二:东至德昌县绿色家园管委会,南至德昌复烤厂,西至德昌复烤厂,北至石家坪子。

    4类声环境功能区。一是4a类声功能区。包括高速公路(西攀高速)、一/二级公路(G108国道)、城市主干路(凤凰大道、香城大道、南环路、西环路、育才路、昌平路、德煌路、特色产业园区规划道路)、城市次干路(滨河路、杏林路、仁和街、田坝路、德阿路、交通路、启航路、新华街、东升路、纬二路、南坛路、滨河东路、昌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以及德昌县汽车站及2个规划公共交通场站。二是4b类声功能区。包括成昆铁路及成昆铁路复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以及成昆铁路德昌站、成昆铁路复线德昌西站。

    (四)乡村声环境功能区。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一是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二是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三是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四是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五是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

    (五)其他说明。一是4a类声环境功能区与4b类声环境功能区相互重叠时,重叠区域按照4b类声环境功能区执行。二是各功能区之间不划过渡带,处于边界处的噪声源按照要求较高标准一侧功能区执行。三是机场噪声影响区不纳入常规声功能区统计。

    四、划分结果

    本次德昌县规划区内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总面积为16.25km2,结果详见表2、德昌县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图。

    表2 德昌县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功能

    片区(交通干线)名称

    总面积

    占规划总

    面积比例

    (%)

    执行标准

    1

    居住、文教、机关为主

    东至安宁河,南至凤凰大道,西至成昆铁路复线,北至规划边界。

    1.03km2

    6.28

    昼间55dB(A)

    夜间45dB(A)

    2

    居住、商业混杂区

    除1类区、3类区、4类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均为2类区。

    8.66km2

    52.80

    昼间60dB(A)

    夜间50dB(A)

    3

    商业、工业混杂区

    适用区有2个片区。片区一东至高家场坝,南至大坪村二社,西至德昌县兴泸水务有限公司,北至周家堡220KV变电站;片区二东至德昌县绿色家园管委会,南至德昌复烤厂,西至德昌复烤厂,北至石家坪子。

    6.56km2

    40.00

    昼间65dB(A)

    夜间55dB(A)

    4a

    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公共交通场站

    高速公路(西攀高速)、一/二级公路(G108国道)、城市主干路(凤凰大道、香城大道、南环路、西环路、育才路、昌平路、德煌路、特色产业园区规划道路)、城市次干路(滨河路、杏林路、仁和街、田坝路、德阿路、交通路、启航路、新华街、东升路、纬二路、南坛路、滨河东路、昌宁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德昌县汽车站及2个规划公共交通场站。

    0.0267km2

    0.16

    昼间70dB(A)

    夜间55dB(A)

    4b

    穿越城区的铁路两侧区域及铁路场站用地

    成昆铁路及成昆铁路复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区域;成昆铁路场站(德昌站)及成昆铁路复线场站(德昌西站)

    0.125km2

    0.76

    昼间70dB(A)

    夜间60dB(A)


    五、实施与管理

    (一)本区划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二)德昌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噪声区划由德昌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划分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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