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3/2026-060001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德府办规〔2026〕1号成文日期
:2026-02-03发布日期
:2026-02-06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德府办规〔2026〕1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3日
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62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四川省委、省政府有关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建设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德昌县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
货币补贴,即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实物配租,即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面向符合条件的急需住房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水平应当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根据我县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合理分期分批确定。
公共租赁住房家庭人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原则上不超过本县城镇人均住房面积的60%。
第四条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德昌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德州街道办事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德昌县国有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共租赁住房的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护及管理工作。
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配合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实物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腾空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原公有住房;
(二)政府出资建设的用于保障的住房;
(三)政府出资购买的用于保障的住房;
(四)社会捐赠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第六条 政府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政府应当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严格实行准入审批制,凡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经济困难(经济困难家庭指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申请人提出申请上一年度公布的全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县统计局发布数据为准),无商铺、无轿车等。
(二)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7平方米(含)准入面积标准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
第八条 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退休人员或国有企业下岗人员,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农村无住房,长期在县城租房居住三年以上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九条 长期在县城务工,且截止提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当月养老保险连续缴纳了五年以上(含五年)的农民工,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县城无住房的经济困难家庭。
第十条 在县城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工作,且本人及配偶、直系亲属在县城无住房,工龄三年内的工作人员,统一纳入轮候,在同等条件下可适当优先。
第三章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证明、现住房证件或无房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所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自接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会同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完成初审,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对核实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家庭的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公示结束后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附件4),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报送相关资料和初审意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进行联审,经联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天。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进行排队轮候,并根据轮候顺序对申请人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经联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情况发生变化,经审核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取消轮候资格。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接到《德昌县实物配租核准通知书》(附件3)后,须持《德昌县实物配租核准通知书》(附件3)等证明材料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2),并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十三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在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列入轮候序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受理申请材料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轮候顺序,申请时间以受理申请材料的当日时间为准。同一申请家庭中有多个申请人的,按照主申请人的申请时间确定轮候顺序。
经审核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将被列入轮候名册,轮候有效期为三年,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情况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德州街道办事处报告。经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德州街道办事处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其轮候资格。
第十四条 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没有申请到公共租赁住房的,可申请租赁补贴。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及标准:
(一)本县行政、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近三年参加工作,且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我县均无住房(以房管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房证明为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所有家庭成员均无住房(以房管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房证明为准)。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按1人户算,每人1440元。
(三)城镇低收入家庭户按实际人口算,1人户1440元/年,2人户1800元/年,3人户及以上2880元/年。
第四章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第十五条 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应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租金金额按年度计算,每年第一月份一次性缴清当年租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德州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作出适当调整。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取标准:
(一)五保户免缴纳租金(以县民政局核发的五保证明为准);
(二)已取得县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家庭,每年300元;
(三)符合第七条的家庭每年1200元;
(四)其他家庭每年2400元。
第十六条 房屋的主体结构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产权人(或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并承担费用;承租人应对其使用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责任。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自行交纳各自的水、电、通讯、闭路电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垃圾清运等费用。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须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签订《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2),租住期限一律为一年,租用期间产权归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所有。租住期满后,符合租住条件的再重新签订《德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附件2)。不符合租住条件的,由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收回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责令其3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或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六)有经济支付能力无故拖欠租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的;
(七)在租赁期内,购买或自建住房和经营性房产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按年度如实向德州街道办事处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会同德州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每年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及时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办理相关退租手续。
对将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连续6个月未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或不按合同缴纳租金的承租人,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以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处罚。同时责令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且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德州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诉。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城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昌县保障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德府办发〔2020〕103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