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3/2025-090006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德府规〔2025〕6号
    • 成文日期

      :2025-12-23
    • 发布日期

      :2025-12-25
    • 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德昌县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25 17:26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德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德昌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府规〔2025〕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德昌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德昌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照明设施安全,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创建文明卫生城市,根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结合德昌县城区亮化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昌县城区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城市亮化范围包括:建成区内沿街楼宇、桥梁、广场、道路、景点等功能照明和景观灯具及其配电设施。

    第四条 城市亮化建设和维护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重点突出、安全节能、经济适用、美化环境和“谁建设、谁负责、谁维护”的原则,确保景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保持完好状态。

    第五条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亮化运行维护及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德昌县公安局、德昌县自然资源局、德昌县财政局、德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凉山州德昌生态环境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亮化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其中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分公司主要负责指导亮化设施电力接入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德昌县自然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区城市亮化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城市亮化方案,应当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城市自然地理环境、人文条件、交通安全等要求,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提出亮化效果要求。

    第七条 城市亮化应当以街道、河岸、桥梁为主体,以街面、建筑外立面为衬托,以标志性建筑、景点为点缀进行规划设置,充分体现德昌城市特色。

    第八条 下列建(构)筑物、设施及场所应当实行亮化:

    (一)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

    (二)广场、公园、绿地、桥梁、车站、景点、河岸、街道等公共场所(地);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楼、体育馆等公共建(构)筑物和标准性建筑;

    (四)公交站台等公共设施;

    (五)繁华商业街;

    (六)城市主要出入口;

    (七)其他需要亮化的。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配套建设城市亮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亮化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所需资金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德昌县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城区规划及城区城市亮化方案要求将亮化设施同步纳入建设项目审批,投资规模大、技术复杂、对城市形象或功能提升具有显著影响的亮化项目应当将项目亮化初步设计方案送德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应当编制详细的亮化专项设计方案并报送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亮化设施设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国家有关技术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亮化设施与建筑主体结构的连接安全性进行审查。亮化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一条 德昌县城管智慧管理灯光远程控制系统建设完成后,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建(构)筑物及其他大型建(构)筑物等亮化设施应按照德昌县城管智慧管理平台执行技术标准接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接入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接入改造无补贴。

    第十二条 设置城市亮化设施,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影响公共安全和建(构)筑物原有风貌、结构安全及城市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色彩亮丽、整洁美观、用字规范、文字清晰,图案、造型、规格比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符合光污染控制标准,在机动车通行道路两侧设置城市亮化设施,要采取眩光限制措施,亮化灯饰的造型、光源、颜色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同或者相似;

    (四)采用节能环保灯具,所用原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规范,采取相应的防水、防火、防风、防震、防漏电、防爆等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牢固和使用安全;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城市亮化设施由下列单位和个人分别负责建设:

    (一)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建(构)筑物的城市亮化设施由管理单位或政府明确的责任主体负责;

    (二)正在建设的居民小区和新建的建(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德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定方案制定亮化专项设计方案,并将专项方案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三)鼓励单位、企业、个人参与城市亮化,形成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参与为辅的共赢模式。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对在城市照明节能和亮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四条 亮化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分公司等部门参加,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验收工作。其中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德昌县供电分公司主要负责对亮化设施电力接入合法合规等方面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亮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六条 城市亮化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坚持谁建设、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按以下规定实行:

    (一)属于广场、公园、绿地、桥梁、车站、景点、道路等公共场所(地)、公共建(构)筑物以及居民住宅小区的亮化设施,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二)路灯按照管理权限由管理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三)商场、酒店、写字楼、娱乐场所等建(构)筑物上的城市亮化设施,由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维护和管理;

    (四)商业门店招牌亮化、店面装饰性灯光设施由商业门店经营业主负责维护和管理;

    (五)户外广告的光源亮化由建设单位或运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

    (六)其他亮化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维护和管理。

    第十七条 在亮化工程缺陷责任期内产生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督促施工企业限期进行维护,缺陷责任期满后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确定的责任主体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城市广场、公园、市政桥梁及具有城市公共亮化属性建筑外立面等的亮化设施应当统一单独挂表计量计费,电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列支。

    第十九条 城市亮化设施应当按规定时间开启关闭,开启关闭时间随季节、天气调整,由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天黑时间每月调整。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建(构)筑物及其他大型建(构)筑物亮化设施开启关闭由德昌县城管智慧管理灯光远程控制系统统一控制,其余亮化设施开启关闭由其维护和管理人员控制,因特殊情况不能开启的,应当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期间,亮化设施开启关闭时间、区域由德昌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条 禁止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设施。确需迁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设施的,须按照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流程报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同意,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更新。

    第二十一条 维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和安全运行管理,保持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洁,保障安全运行和使用,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陈旧以及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光污染、设施损坏等事项向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投诉,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对城市亮化工作的监督检查,认真做好记录。对亮化设施要定期检查,损坏的,及时通知有关维护管理单位维修。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城市亮化设施,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亮化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亮化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亮化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亮化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德昌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期满前6个月内由德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修订并按程序报审。德昌县人民政府2022年12月1日印发的《德昌县城市亮化管理办法(试行)》(德府发〔2022〕38号)及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同时废止。在有效期内,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决定的,从其规定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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