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索引号
:009050043/2025-090004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文件种类
:命令(令)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德府规〔2025〕4号成文日期
:2025-12-23发布日期
:2025-12-25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6年森林草原禁火令
德府规〔2025〕4号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安全,根据《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凉山彝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禁火时间
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森林、林地、草原、草地及林(牧)区边缘外5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一)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及乘客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
(三)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
(四)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工程建设、丧葬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
(五)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六)凡进入禁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自觉接受火源检查并进行登记。拒不接受登记、检查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检查人员有权禁止其通行。
(七)林(牧)区经营、施工单位,进入林(牧)区人员和林(牧)区住户,必须遵守森林草原防灭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灭火监督管理和检查,自觉管理好火源,做好预防工作。
(八)森林草原禁火区及其周边的单位和居住人员,要严格管理生活用火,防止跑火。对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70岁以上老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落实监护责任,严防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九)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
四、违禁责任
(一)对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德昌县林业和草原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70岁以上老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等重点人群的监护人因监管不到位引起火灾的,依法追究监护人(包括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相应经济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四)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严格依法给予行政拘留等处罚。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依法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情、火灾报警电话:12119、0834-5201141、110。
德昌县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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