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题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索引号

      :009050043/2025-090003
    •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文件种类

      :通知
    • 发文机关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德府办规〔2025〕3号
    • 成文日期

      :2025-11-10
    • 发布日期

      :2025-11-29
    • 有效性

      :有效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来源: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5-11-29 10:30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德府办规〔2025〕3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经县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德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10日

    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调动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厅字〔2023〕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川办发〔2024〕5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凉府办规〔20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德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医改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成果,保障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和养老保障机制,稳定乡村医生队伍,调动和发挥乡村医生的积极性,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三条 基本原则。坚持养老保障制度全覆盖;坚持养老保障政府引导和个人缴费相结合;坚持对在岗乡村医生和离岗老年乡村医生保障政策分类处理;坚持补助发放公平、公正、公开;坚持“谁发证、谁管理,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确保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四条 范围对象。一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在德昌县所辖村(社区)承担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二是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德昌县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

    第二章 老年乡村医生认定

    第五条 年龄认定。乡村医生的年龄认定以居民二代身份证为准。

    第六条 从业认定。乡村医生从业证明包括乡村医生证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行医证书等能有效证明从业的原始证件和复印件。

    第七条 工作年限认定。按照老年乡村医生(仅用于60周岁及以上)在村卫生室实际工作周年计算工作年限,中途有间断的,扣除间断时间累计计算工作年限。老年乡村医生工作年限证明材料包括门诊登记、疫苗发放登记、会议记录、卫生院任用或发放报酬记录等任一原始依据,以及当地村“两委”、卫生院、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65岁以上群众代表5人以上签字证明。

    对于实际从事乡村医生工作,但无法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的,必须提供不少于5名证人证明材料和本人书面承诺书。其中,5名证明人中必须有2名及以上为接受过该乡村医生服务的人员或相互知情的赤脚医生或卫生员、原公社卫生院人员,同时还包括离岗时所在村(组)负责人、卫生院负责人或乡村医生(近亲属除外),并附证明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认定程序。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如实填写《德昌县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并负责提供身份、工作年限和从业认定的原始证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由所在地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会同村(社区)“两委”初审,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乡村医生在村“两委”、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多地点进行多形式公示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若有反映公示信息不实的,要及时认真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后,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逐一复审、签章,报送县卫生健康局终审锁定,审定后分乡镇(街道)再次公示,作为补助计发依据。

    第九条 认定时间。乡村医生个人申报以《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试行期间申报人员名单为主,新入乡村医生个人申报期限为入职后90个工作日内,无故逾期未申报则按自动放弃处理,后期不在受理。各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补助对象相关认定材料的复审、签章和报送。县卫生健康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工作。

    第三章 建立乡村医生准入和退出机制

    第十条 严格执业准入。新进入的乡村医生聘用遵循“县聘、乡管、村用”原则,必须具备相关从业资质,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执业,提供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并承担县卫生健康局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聘用、注册和管理工作。乡镇卫生院受县卫生健康局委托负责辖区内乡村医生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退出机制。已年满65周岁的乡村医生应退出乡村医生队伍,原则上不再在村卫生室执业。若确因工作需要,乡村医生本人身体健康能适应乡村医生工作,由本人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同意,报县卫生健康局审批同意后,可返聘回村卫生室执业,返聘期间其待遇按在岗乡村医生政策执行,70周岁以上一律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对未到退出年龄,因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事故的,县卫生健康局可根据相关法规规定,注销其相关资质。

    第四章 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补助

    第十二条 采取“自愿选择、先缴后补、不缴不补”的原则,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基数、费率按照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政策执行。乡村医生自行选择缴纳险种,由乡村医生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按确定的标准补助参保费用后,不足部分由乡村医生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补助标准。凡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比照《中共德昌县委组织部 德昌县财政局 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德昌县村(社区)“两委”负责人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组发〔2020〕2号)相关标准,县财政按照每年个人实际缴纳金额的60%进行补助,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800元。

    第十四条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条件的乡村医生,按现行规定到用人单位社保关系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自行补缴,其补缴资金县级财政不予以补助。

    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得计算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享受了在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乡村医生,离岗后不再享受生活补助。

    按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手续领取退休待遇的当月,不再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按照《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实施期间申报人员名单执行,新入乡村医生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乡村医生(因患病不能正常履职、政策调整等原因除外),不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也不纳入离岗乡村医生生活补助范围。

    在岗乡村医生担任村(社区)干部的按照在任实职干部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相关政策,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缴费补助,不得重复享受。

    《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试行前已离岗但未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不纳入本次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范围,工作经历和服务年限一并纳入锁定,待到龄后按程序申请办理生活补助。

    在岗乡村医生自行离岗或因履职不到位不再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离岗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申报及审批。每年10月,由乡镇卫生院负责收集乡村医生当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凭据复印件,汇总核定补助金额,并填写《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申报汇总表》报县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提交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席审批。县财政局根据审批情况,将补助金拨付至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下拨到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负责发放到乡村医生。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补助。

    (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编在职职工派驻到村卫生室工作的;

    (二)符合考核招聘条件且已纳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管理的人员;

    (三)按规定已经办理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离岗老年村医生活补助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被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执业注册或被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解除服务协议的;

    (五)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六)其他不符合享受政府缴费补助情形的。

    第五章 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

    第十八条 对经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发证,在德昌县辖区内从事乡村医生服务工作年满60周岁、未享受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未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月发放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贴。

    补助标准。现已年满60周岁,正在领取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补助标准重新计算应享受补助金额,重新计算后的补助金额比原补助金额高的,之前的不再补发。比原补助金额低的,已领取的补助金不再扣还。

    凡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比照《德昌县正常离职村常职(“三职”)干部生活补助办法》(德组发〔2021〕4号)相关标准,按其从事乡村医生的服务年限作为计算补助标准的依据。

    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25周年(含25周年)以上的,每人每月补助为190元;

    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20周年(含20周年)至24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为150元;

    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15周年(含15周年)至19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为110元;

    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10周年(含10周年)至14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为70元;

    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满6周年(含6周年)至9周年的,每人每月补助为40元;

    在乡村医生岗位任职年限1-5周年的补助为每人每年200元,予以一次性补助。

    第十九条 补助申报及审批。由本人提交申请到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经所在辖区村民委员会、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通过后,在其所在村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填写《德昌县老年乡村医生活补助申请核定表》,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县卫生健康局。由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席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条 补助对象在政策执行期间身亡的,其直系亲属应在其死亡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经办机构从其身故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生活补助。

    (一)已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已参加城镇职工(企业)养老保险的,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因个人原因拒绝参加养老保险的;

    (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卫生规章制度离开工作岗位的;

    (三)虽符合生活补助领取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死亡的;

    (四)其他经审查认定不符合补助条件的。

    第六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所需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乡村医生养老保险的办理,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宣传动员。离岗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发放主体是县人民政府,具体由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财政局办理。

    笫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截留补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省、州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德昌县卫生健康局、德昌县财政局、德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德昌县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德府办发〔2021〕77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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