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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拖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索引号
:009050047/2019-030076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文件种类
:通知发文机关
:布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字号
:布府办发〔2019〕76号成文日期
:2019-12-17发布日期
:2019-12-20有效性
:有效
布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布拖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布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布拖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布府办发〔2019〕7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布拖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布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7日
布拖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布拖县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结合布拖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的和意义
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颁证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盘活“沉睡”土地资源,启动农业农村新动能,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产权基础,是助推脱贫攻坚轻有力的措施,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农村宅基地及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规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颁发统一的不动产权证书,有效支撑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方案制定依据
依据《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我州“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凉府办函〔2019〕123号)等文件要求。
三、工作目标任务
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统一登记工作在布拖县行政辖区内通过权属调查,查清每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地上农房、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坐落、四至范围、面积大小、权利人状况等基本情况,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农房、建筑物、构筑物的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完成全部房地一体统一登记发证任务。
四、组织领导及措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建、财政、民政、林业、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履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加大组织、协调和保障力度。
(二)落实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布拖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局负责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技术单位,开展权籍调查、测绘。
(三)广泛宣传动员
县自然资源局要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通过电视、网络、横幅标语、告示牌等大众普遍接受的传播载体,多层次、多形式的对“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扩大宣传影像和效果。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法律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调动乡(镇)、村、组干部工作的积极性和农民参与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四)强化工作纪律
此次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程序合法、调查准确,做到地类准、面积实、界限清、权利明,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侵害权利人合法利益;严禁谎报信息、弄虚作假。对不依法依规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或登记发证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明确部门分工,强化协调配合
自然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经费预算的编制起草等工作,做好农村宅基地、房屋基础资料收集、外业调查组织、数据整合入库、登记发证、建档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颁证相关规定,编制经费预算,落实监督技术队伍,组织成果上报,指导乡镇开展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组织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业务培训等;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配合做好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住建部门要组织好农村房屋的竣工验收工作,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好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认定;财政部门要做好工作经费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乡镇农户户籍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各乡镇、村、社准确名称和行政区划代码,农村居民婚姻登记信息;
交通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公路沿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边界的认定;
林业部门负责配合各类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范围内确权工作。
六、时间安排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经费落实、基础资料收集、实施方案制定、成立领导小组、人员组织等前期准备工作。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完成调查队伍招投标工作。
2019年2月至2020年10月,开展修补测及权籍调查工作,并同步开展数据汇总建库。
2020年6月至2020年12月,开展登记颁证。
2020年11月至2020年12月,开展数据汇交。
七、工作实施细则
(一)登记原则
1.“申请人身份合法、依法自愿”的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申请办理农房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要求。
2.“一户一宅、面积法定”的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3.“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对有用地批文、规划许可和建房手续的,认定为权属来源合法;对无用地批文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认定,按照“村委会(社区)确认—公告30天—村委会(社区)证明—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人民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对无规划资料的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按照“村委会(社区)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部门依法审定”的程序进行。
4.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权属调查应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进行指界和确认;明确要求需要公告的事项,必须公告;权属纠纷(争议)调处客观公正;确权登记结果公开。
(二)权利主体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不在本组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所有权而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经依法公证后,在登记时继承人可作为权利主体,且应在登记资料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权利主体。
4.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仍继续使用且未改扩建、未超面积的,可作为权利主体。
5.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可作为权利主体。
6.在不同历史阶段,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合法取得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可作为权利主体。
7.集体建设用地权利主体的认定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三)登记范围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以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
2.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3.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上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自然层高≥2.2米的永久性建筑物。三层及三层以内的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填写自建安全承诺书,3层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的,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相关材料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报告后,予以办理登记。
(四)无权属来源处理
1.对无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在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后,由所在村委会(社区)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2.对无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3.无相关规划审批文件的房屋,位于城镇规划区外的,经村委会(社区)核实,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后,确认房屋所有权。
(五)其他具体事项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户内所有家庭成员都在“不动产权利人”一栏进行登记。
2.宅基地权属界线的认定。有批准文件的,权属界线以批准文件为准;无批准文件有房屋滴水界线的以滴水为界,无房屋滴水的以墙(柱)外边界线为界。
3.以农户实际所使用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及附属设施作为一个不动产单元进行调查,但只对合法宅基地面积和房屋面积进行登记。
4.厨房、厕所、院坝等附属设施等可调查为集体建设用地。
5.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6.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民集体,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依法予以确权登记,同时注销其原宅基地使用权。
7.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8.夫妻双方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办理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并在登记和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上述情况。
9.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按照川国土资发〔2018〕4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六)不予受理确权登记情形
1.权利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2.除继承或受遗赠外,“一户多宅”的。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租、私自出售后在集体土地上再建造的房屋。
4.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
5.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
6.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七)暂缓确权登记情形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不能如期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无主房屋,应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
4.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八)超面积处理办法
1.宅基地超占面积。经过批准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占地面积的,经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民集体成员占用的宅基地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符合规划但超过当地面积标准的,在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后,依法对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4)历史上接受转让、赠与房屋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政策规定,依法确权,予以登记。
2.房屋超占面积。
(1)经批准修建房屋有相关建房手续,但房屋超占面积,仍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2)无相关建房手续的,以批准的宅基地面积上修建的房屋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超占部分上对应的房屋面积为超占房屋面积。
附件:布拖县“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布拖县“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刘 浪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马海耀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安子日约 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
李 静 县民政局副局长
范文斌 县公安局副局长
马德红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 鸣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朱宗豪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乃古俄以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俄底子呷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熊志江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马海耀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熊志江同志兼任,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成后,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行撤销。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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