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12-10 17:34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案例一】德昌县某钒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扬尘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21日,德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德昌县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德昌县德州街道大坪村的物料堆场开展无人机巡查时,发现该公司物料堆场内部分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遮盖、围挡等有效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11月5日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7.34万元。

【案例二】布拖县某砂石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9日,凉山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移交问题线索:布拖县某砂石公司部分环保设施未建;8月22日,凉山州布拖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现场核实时,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东南侧成品砂石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仅建设简易围挡,围挡高度低于砂石堆放高度;西北侧原料堆场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建设彩钢瓦顶棚+三面围挡;场地未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采取水泥硬化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对该砖厂作出罚款11.18万元处罚决定。

【案例三】宁南县某建材有限公司“未验先投”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7月25日,凉山州宁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宁南县某建材有限公司通过“无人机”及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砂石加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环评批复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成一条砂石生产线并投入生产和销售砂石60余万方。

二、查处情况

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公司“未批先建”的行为,现场检查发现时已超过2年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未验先投”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定,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0.5万元;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6.78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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