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 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支队 发布日期: 2024-09-12 09:23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活动。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现公开五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金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碎石加工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碎石加工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具体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输送带未遮盖、二是原料堆场及产品未设置三面围挡加彩钢瓦顶棚、三是破碎机未设置封闭的生产厂房、四是地面未硬化。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碎石加工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即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81条的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8日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2024年8月13日对该公司处罚款5万元,并纳入企业环境信用惩戒。

三、案件启示

该案因碎石加工场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存在扬尘污染行为被行政处罚,具有一定代表性。扬尘是形成PM10的主要来源,少数企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扬尘防治的要求不够重视,未履行法定要求。该案例提醒相关大气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增强环保意识,压实大气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进行石料加工等易产生扬尘生产活动时,应做好扬尘污染源头防控工作。

【案例二】美姑县某汽配(门市)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30日,凉山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美姑县某汽配(门市)长期将维修车辆所产生的废机油和废机油滤清器倾倒、丢弃在其门市附近的山坡树林里,经调查核实该汽配(门市)违规倾倒的废机油达4至5吨、丢弃废机油滤清器31个、机油空壶63个,涉嫌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 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7月4日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公安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凉山州公安局于2024年7月8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三、案件启示

本案办理过程中,针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长期以来存在的范围广、发现难、治理慢等问题。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作联动,公安机关高效缜密开展刑事侦查,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支持,一体化运作,共同破案攻坚、深化专案联动,对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一些执法司法难题得到破解。这对于今后我州重大疑难复杂环境违法行为案件的办理有较强的指导作用。

【案例三】越西某砂石加工点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5月14日,经凉山州越西生态环境局调查核实越西县某砂石加工点场地内堆放有河砂、碎石、细砂、中砂等易产尘物料未采取封闭、遮盖等防扬尘措施。

二、查处情况

该砂石加工点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和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之规定,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砂石加工点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该案中,该砂石加工点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未对堆放的河砂、碎石、细砂、中砂等易产尘物料采取封闭、遮盖等防扬尘措施。通过该案件警示该砂石加工点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采取封闭、遮盖等防扬尘措施,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罚。

【案例四】冕宁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未批先建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凉山州冕宁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奥维地图对冶勒水库周边生态环境进行非现场检查,通过地图加载的世纪空间卫星影像年度图层对比发现,位于冕宁县大桥镇冶勒村大坝子组附近河道旁疑似存在一砂石加工点。8月22日,执法人员根据经纬度到达现场并利用无人机进行核查,发现确实存在地图显示的砂石加工点,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砂石加工生产设备已安装完成,厂房未搭建完成。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在冶勒村大坝子组附近河道旁建设砂石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规定。2024年8月22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涉嫌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三、案件启示

实行非现场监管执法是优化生态环境领域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和强化科技练兵的必然要求,本案中执法人员采用奥维地图年度图层对比发现违法线索,再通过无人机进行核实取证,做实违法行为,提高了非现场监管执法效能和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精准打击能力。

【案例五】昭觉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涉嫌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一、案情简介

2024年6月18日,昭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砂石场,场地内堆放有矿砂、碎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密闭、覆盖,场区未进行围挡。涉嫌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限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于2024年6月21日依法立案查处。

三、案件启示

该案为因物料露天堆放,未密闭、覆盖,存在扬尘污染行为被行政处罚的,具有一定代表性。下一步凉山州昭觉生态环境局将加强对在建工地等易产生扬尘场所的巡查和督查力度,督促相关单位深入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工作要求,对存在的问题的项目整改情况进一步跟踪落实,在规定时限内整改不到位的,依法停工整治。同时突出日常监管和长期预防,逐步建立在建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科学化、精细化、常态化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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