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越西县某医院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案
一、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5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就州局移交的越西县某医院涉嫌无许可证使用射线装置的问题线索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在未取得辐射安全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建的重大疾病救治中心大楼内使用了3台于2021年新增的射线装置(分别为C臂型号为PLX118C-F、DR型号为UDR596i,CT型号为UCT530),属于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经核查,该医院使用3台射线装置违法所得共计11.6032万元。
二、查处情况
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二)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之规定。2023年12月20日,凉山州生态环境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相关规定,依法对该医院作出罚款11.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1.6032万元的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该案中,该医院生态环境保护意识不强,新增射线装置设备在未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通过该案件警示生产、销售、使用射线装置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重视生态环境管理工作,新增射线装置须先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受到严肃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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