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凉环罚〔2024〕18号)

来源: 州生态环境局 发布日期: 2024-07-09 16:42 [ 字体: ] 【打印本页】 分享到: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18号

德昌华通运稀土尾矿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MA62H6JJ5G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

身份证号码:512501********2256

地址:德昌县茨达镇大陆槽村

我局于2024年3月21日到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尾矿库库内澄清水通过2#排水井渗漏并经排洪系统外排至前进大堰,未按环评要求收集循环使用。2024年4月2日,德昌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再次赴你公司尾矿库现场检查发现,仍有部分废水进入了前进大堰。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4张、对你公司副总经理谭其尤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后勤负责人陈世富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司副总经理谭其尤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授权委托书1份共1页、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1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24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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