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凉环罚〔2024〕15号
德昌县永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247672916598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
身份证号码:510902********916x
地址:四川省德昌县永郎镇永定社区9组
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到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铁矿破碎加工项目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5张、对你公司负责人谢丹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公司负责人谢丹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司法人代表张敏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2页、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相关书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4日以《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凉环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计算处罚金额,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送达文书机关开具《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凉山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西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凉山彝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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